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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罪之原因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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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罪之原因探析.doc

再犯罪之原因探析   摘 要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可以说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针对这一特殊人群的再犯罪,从监狱工作这个角度去探析其可能存在的原因。首先是对相关理论质疑的回应,认为刑罚未实现特殊预防的原因:一是在于监狱不断弱化的惩罚功能而无法发挥刑罚的个别威慑作用;二是在肯定监狱改造功能的基础上,认为监狱改造手段、改造方法存在诸多问题。其次是对实践的批判,认为服刑人回归保护措施并未落实到位。进而围绕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性对策。   关键词 再犯罪 惩罚功能 改造功能 服刑人回归保护   作者简介:陈清霞,福建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75-04   再犯罪,广义上说,既可指未被发现或未被逮捕的人实施二次以上犯罪,也可以指在押罪犯在监内或监外重新实施犯罪,还可以指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这里的再犯罪为狭义上的概念,仅是针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而言。相对于一般人员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往往手段更为隐蔽、反侦察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越大,加之近几年再犯罪人数不断增多,是目前形势比较严峻的问题。为此,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定,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其重大意义。   与普通犯罪一样,再犯罪的原因是复杂多样,也有学者对再犯罪原因进行探讨,但多为综合原因的分析。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再犯罪,有必要从监狱工作这一角度去探究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再犯罪原因探析   (一)对相关理论质疑的回应   刑释人员再犯罪首先引发人们对刑罚特殊预防理论的质疑,这也是对监狱工作进行反思而需要回答的基础论点。刑罚的特殊预防论(矫正论),是指针对犯罪人本人通过剥夺犯罪能力、威慑和改造,来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最早是回答刑罚的正当性依据的理论之一,后有学者将其作为刑罚的目的论展开讨论,但内容大体一致。   面对不断上升的刑释人员再犯罪人数,在不考虑其他原因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追问实现特殊预防这一目的的手段或“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是否存在问题,使得执行刑罚无法达到预期的特殊预防。这里“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具体指: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个别威慑功能与教育感化功能。 由于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实际是针对正在接受刑罚惩罚的罪犯而言,通过对罪犯外在条件的限制达到第一层次的防卫社会。这样一种外在制约条件在罪犯刑满释放后即不再起作用,为此不做讨论。而不论是刑罚的个别威慑功能,还是教育感化功能,其具体到监狱这样一个刑罚执行机关则主要表现为监狱的惩罚与改造功能上。为此论者从这两个方面试图探清对罪犯的特殊预防为何失效。   1.不断弱化的监狱惩罚功能导致刑罚个别威慑力的降低: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其运作必须体现刑罚的惩罚性。惩罚既是监狱的功能之一,也是其所具有的特性。经过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理论的发展,各国监狱普遍采取温和的惩罚方式,而改变之前反人道的超过犯罪之恶的惩罚。特别是在各国普遍倡导人道主义原则下,以及近年来对罪犯权利的重视与保护,监狱的惩罚功能整体呈弱化趋势,突出监狱的教育改造等功能。面对这样一种趋势,我们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罪犯在监狱受到的“福利”待遇是否超过一般自由社会普通民众最低的生活水准和福利待遇?罪犯在监狱内受到的物质保障若高于社会最低阶层的一般状况则可能诱发犯罪或再犯罪的发生。   对此,新自由主义行刑论认为,对于给社会造成“非效率”的犯罪者,国家不应再投入过多的财力、物力及人力,尤其不应对犯罪人的矫正改造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认为这样实际是在允许犯罪人给社会造成“第二次非效率”,是对社会的“第二次被害”。 这种用市场经济竞争原理来解释犯罪、行刑等问题的理论本身即存在诸多问题,而认为对罪犯的矫正投入是对社会的“第二次伤害”实际上是一种目光短浅的纯功利性的观点,因为对罪犯的矫正改造从长远上看都是对社会有益的,最终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   论者以为罪犯在监狱所受到的物质及其他福利保障不能高于社会一般大众最低的生活水准和福利待遇。一个国家(或地区)首先要保证罪犯在监狱享有的物质条件不低于国际标准待遇。其次根据自身经济水平,在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民众的医疗保障等前提下可以适当加大对监狱改造罪犯的资金投入,为更好的实现矫正改造罪犯而提高罪犯的“福利待遇”,而不主张在还不能让普通民众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而加大对监狱各种“福利”待遇等资金投入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 近年来,有学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孤寡老人再次故意犯罪的原因是监狱的物质保障比在社会上得到的福利更多。 对于这类型的犯罪,除了要使其体验刑罚惩罚的“痛苦”外,更关键在于健全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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