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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院学生奖金学评办定法
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应有的激励、导向和资助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认定期间为上一学年,其中专升本新入学学生为申报之前三学期;国家奖助学金受助期间为申报并获得奖助资格后一学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认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助)学金评选: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3、延长学业年限者;
4、学年(学期)内受到违纪处分者;
5、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
6、生活铺张浪费,有请客、吸烟、酗酒行为者;
7、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8、上一学期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第五条 在提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材料时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的学生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条例还需按当年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1、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国家助学金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中评选。
2、国家奖学金须在本年级本专业综合成绩前10%中评选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在本年级本专业贫困生综合成绩前20%中评选产生;国家助学金须在本年级本专业贫困生综合成绩前70%中评选产生,其中,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经认可的特困生可直接列入入围名单。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入选者原则上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对于其中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允许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采取学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年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班级(年级)测评结果应在全班(年级)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在全院公示。
第十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分配各年级各专业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对各年级评比工作和评比结果进行审查。领导小组由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院党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院学生科科长、团委书记及辅导员老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采取以下程序:
下发通知 个人申报 班级测评 学生科复核 学院审定 院内公示 上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依据和办法见《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分细则》、《农业科学学院贫困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细则》和《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十三条 对于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表现特别突出,但因身体生理残疾或其他原因不方便参加文体活动和部分素质教育活动的学生,由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单独研究。
第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和大一学生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面向贫困生的国家奖(助)学金项目,对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和因病致贫的学生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学生对国家奖(助)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向本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在受助期间,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受助期间,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一经发现,学院有权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第十八条 在受助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第十九条 在受助期间,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奖(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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