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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隋至明赋税制度表
1.賦: 制 主要內容 / 情形 / 說明 西周 力役租 將人民固定於土地上,穩定封建的經濟基礎 春秋戰國 (1)魏國李悝創「什一稅」將地賦訂為10%。
(2)商鞅變法:
(生產粟帛多者免除徭役。
(一家有二男以上不分居者加倍納稅。 (1)「初稅畝初,是開始的意思;稅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稅賦稅按畝徵稅的實物租方加強勞動的意願,促進農業生產 西漢 租賦 (1)田租:高祖規定1/15;景帝改為1/30。
(2)人口稅:算賦-成年課120錢,商賈與奴婢加倍徵收。口賦-未成年課20錢。
(3)更賦:出錢免除更戍、服勞役的義務。
(4)雜稅:車船稅(120錢)、產品稅(算緍錢)。 (1)田租稅額甚輕。
(2)土地兼併情形嚴重→佃農負擔極高的租額(5/10)。
(3)東漢末因戰亂造成人口大量流動乃演變成租稅合併以戶為單位。 新 雜稅 (1)凡從事工商業者須向政府登記,徵收其純利的1/10,謂之「貢」(似今營利事業所得稅)。
(2)荒地及城廓中的空地,均予徵稅。
(3)游民稅。 「王田制」限制私有土地持有,解決西漢以來土地兼併嚴重的問題東漢末制 丁,解決東漢末年糧食不足的問題簡化租稅型態制 鼓勵農業生產,保障世家大族權益 北魏 制 重建小自耕農,加強土地的利用,為私有與公有混合。對士家大族權益的妥協 隋代 制 田租以粟計,戶調以絹或布計 唐 租庸調法 每丁歲納粟石為租,每丁歲服日為庸,每戶歲納綾絹絲各丈,綿兩為調 唐 兩稅法 按土地實際持股面積課稅每年分夏秋兩次征輸,政府量出為入,以錢計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唐 (1)徵收鹽、酒、茶、關、礦等各種雜稅,稅源主要來自南方。
(2)設「市舶司」(廣州)掌管對外貿易事宜,課徵商稅。 因北方殘破,政府廣開稅源。 北宋初年 兩稅法 ※差役:包括替政府管倉庫或押送財物,督催賦稅,執行不善得自行賠償,因此常有人民因之而傾家蕩產→「析戶避役」現象。 雜稅 (1)過稅-凡過路商貨須繳納。
(2)住稅-於當地出售則須繳納營業稅。 宋神宗:王安石變法 方田均稅法將土地若干定為一方,按土地肥瘠分為五等,課以不同稅率。等級定出後人民可以有異議按實際生產徵稅,平均人民負擔 免役 改差役為雇役(免役錢、助役錢)。 →減除百姓痛苦,官府增加收入。 元代 實行於北,依照地或丁徵穀粟
(2)兩稅法實行於江南,仿造唐制 明兩稅法 →詳記各戶丁口與產業狀況,作為 定賦役多寡依據。 張居正變法 一條鞭法 將所有差徭、貢物、雜稅歸併,稅賦一律徵收銀兩,力役改由政府出錢募人充當。各地稅銀直接解運中央將的雜稅簡化徵賦役貨幣化 51年下詔「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雍正 攤丁入將丁稅(人頭稅)攤入田稅之中,並將各色雜稅納入正稅中,部分收入撥為官員的養廉銀減輕無地農民負擔 (1)關稅-大開海禁,海關稅收隨之增加
※海關總稅務司聘請許多洋人負責
(2)釐金-太平軍興,於各地設關卡,對過往商賈抽捐錢,以佐軍用。直到北伐完成全國統一後廢止
2.唐代租庸調法與兩稅法之比較
賦役制度 租庸調法(量入為出) 兩稅法(量出制入) 時間 唐代前期 唐德宗以後 內容 (租-每丁歲納粟2石。
(庸-每丁歲服役20日(可折絹)(調-每戶歲納綾絹絁綿。 (將租庸調歸併為一項,折錢繳納;
(戶無主客,須依土地資產多寡繳稅;
(每年分夏、秋兩季徵稅 特點 (輕徭薄賦
(為民治產
(鼓勵人民生產 (政府量出制入,合乎稅公平與普及原則;
(限以錢繳納,農民必須賤售穀物易錢→負擔加重
(僅徵租不授田,使土地兼併與隱田漏稅情形嚴重 發展 安史亂後遭破壞→因(土地兼併盛(戶籍散亂;(田地授還成具文 (後因藩鎮割據,開支浩大,使人民負擔沉重
(成為我國田賦制度基本型態 2.歷代賦稅制度(正稅)
朝代 賦稅制度 情 形 春秋 初稅畝 按田畝徵稅之始 戰國 田租稅、人頭稅 繳糧食、貨幣、紡織品,賦稅制度正式成立 曹魏 租調制 因採軍民分籍,所以一般平民不必服役 北魏 租調制 均田制有授田,繳實物稅 隋代 租庸調法 徵收糧食、紡織品,徵調人民無償勞役 唐代 租庸調法 徵收糧食、紡織品,徵調人民無償勞役 兩稅法 依貧富課稅,分夏秋兩次徵輸,繳錢,省徭役 宋代 兩稅法 繳錢,但須承擔差役 元代 江北行租庸調法江南行兩稅法 增加差役及助役錢、額外課,課稅之重,前所未有 明代 田租、力役 繳糧食或貨幣、服差役(可用輸銀替代) 一條鞭法 賦役合一,按畝計稅,以銀繳納,無田產者可以不繳納 清代 一條鞭法、附加稅 與明代同,攤丁入地,併丁銀於田賦,使地丁合一。但附加稅卻使財政紊亂
中國史複習_專題之02賦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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