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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目 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合伙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物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人身权 第十一章 物权 第十二章 债权 第十三章 侵权责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 3、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任意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特征: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任意性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自然人、合伙、法人、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三节 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 第一步: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 第二步: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大前提); 第三步:确定法律责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自然人与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的继承权 著作权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一切民事活动均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一切民事活动均独立进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超范围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 原则上:无效 例外: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第二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督和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被监护人、监护人 二、监护的产生 《民法通则》16: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15: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贯彻民法通则意见》22: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1、保护人身 2、管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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