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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教案

教 案 2015 ~20 16 学年第 1 学期 课程名称 旅游政策与法规 开课单位 经济管理学院 适用专业 2014级旅游管理 授课班级 经管B1451班 授 课 教 师 吴儒练 职 称 讲师 二○一五 年 九 月 旅游政策与法规 教案 标题:法的基本知识 教学目标: 了解法的概念、特征,理解法的本质,熟悉法的渊源 教学重点及难点: 法的渊源(重点);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难点)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时 数: 2 ) 第一章 旅游法概述 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备注: (重点)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时 数: 2 )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 三、法的实施 1.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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