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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论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
论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 摘要:法定代表人在当今法制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企业而言,一方面,它代表企业对外履行责任及承担义务,另外一方面,它也帮助企业实现自身合法权益。而法定代表人由于自身或外在的各种原因其行为往往超越自身的权限,那么其效力到底如何呢?这要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析。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人将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和法理及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从以下两大方面予以论述:一、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效力,二、影响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的几大因素。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越权行为及效力 善意第三人 引言: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及其表现,再根据法理及法律法规分析越权行为在具体不同情况和条件下的效力。主要的目的是全面、科学的研究越权行为的效力状况。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及表现 公司作为法律技术的产物 = 1 \* GB3 ①,其行为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来完成 由于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与公司利益不完全吻合等诸多原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超越权限从事行为在所难免。其表现形式和形态也多种多样。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自己所具有的权限所为的行为。 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分的形态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情形是超越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超越章程的规定;第三种情形超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及其他公司内部限制。以上三种情形又可以具体细分下来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第二种情形中就有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第三种情形中法定代表人越权修改公司重大事项或者做出重大决定或投资行为。第一中情形之中有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比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黑幕交易和洗钱。以上三种情形之中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中也会同时出现,有的是交替出现。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界定也主要是根据其越权的表现形式和形态做出判断。但不管怎么说,其形态主要表现都可以归结我以上三种。下面的谈谈之中我还是会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分析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本文将结合以上三种情形分别举例予以分析。此外,本文还将重点讨论影响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的几个主要因素。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效力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经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未经股东会决议,自行决定以公司名义同乙公司签订了《增资入股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合同约定乙公司出资2000万元加入甲公司,甲公司负责办理增资入股手续。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甲公司股东会在讨论乙公司增资入股事宜时,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抗辩认为,增资事宜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1]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签订的《增资入股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公司因市场交易需要而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受《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发生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 2 \* GB3 ②甲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作出对外交易(吸收乙公司的增资入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法人机关作出。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增资入股事项有权作出决定的法人机关只能是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以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行使了法律赋予股东会的职权,构成越权代表行为。该越权代表行为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公司法未作规定,应参酌《合同法》中有关越权代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所签合同的效力判断,首先应考量交易相对方的主观状况的善恶情况。 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合同有效。因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就是对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准则,应当予以优先保护。此种情况下,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由实施越权代表的行为人承担。 当相对人为恶意时,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参照《合同法》关于越权代理的规定,由被越权的公司斟酌决定:如甲公司股东会事后予以追认,则该增资入股合同有效;如甲公司股东会事后不予追认,则该增资入股合同对甲公司不生效力,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 其次,既然交易相对人是影响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所签合同效力的首要因素,那么如何判断相对方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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