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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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

论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 *楼灏12法学2班 2012335720050 内容摘要: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在经营者领域方面的救济措施以行为性救济为主,它具有促进集中企业进一步发展等优点。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短,执法力量建设不足,行为性救济也存在许多诸如弊端。本文从行为性救济的概念着手,论述了其重要性及弊端,最后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对行为性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 行为性救济 反垄断法 (一)行为性救济的概念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行为性救济是指竞争主管机关在较长的期间内持续性的规制,修正集中当事方的市场行为,控制集中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的救济措施。 这一概念是我国反垄断法对西方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引进,在我国又被称为“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 在全球市场形成的背景下,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以强带弱,实现优胜劣汰,优化市场配置。但是,经营者集中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带来限制竞争的弊端,经营者集中地救济措施便因此而生,而其中尤以行为性救济较为突出。 (二)行为性救济的重要性 行为性救济的优点:1.有利于促保障利益相对方的利益(对集中利益相对方来说)。行为性救济的立法目的就在于限制集中企业的行为,从而减少其对市场竞争力的垄断性影响,从而保护利益相对方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法利益。 2.有利于集中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对集中企业来说)。行为性救济只需要集中企业做出一定的承诺并定期向监督机关汇报自身义务履行情况即可,不像结构性救济需要分割财产,有利于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3.形式上有利于监管(对监管部门来说)。行为性救济只需要集中企业对监管部门以承诺方式作出,在形式上效率高,有利于监管部门同时快捷地处理众多经营者集中申报。 二.行为性救济的实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由于经营者集中的另一救济方式,结构性救济应为需要分割集中者的财产而会极大地损伤经营者的利益,被经营者所排斥,所以一般监管机关更多地采用行为性救济这种较为温和的救济方式。 (三)行为性救济的弊端 虽然行为性救济存在许多诸如容易实施等优点,但是这些优点和它的弊端相比较而言,仍然显得过于无力。 一.救济不彻底。(对其他小型经营者来说)行为性救济具有其本身一定的软弱性,对小型经营者的保护仍然欠缺。行为性救济总体来讲仍然局限于在对集中经营者的行为控制上,而这些集中地经营者都是自身行业的绝对巨头,无论是否有限制性行为的约束,它都会造成市场的竞争性降低,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集中的经营者占据过大的市场份额导致其他小企业难以形成与之相抗衡的“信赖基础”,比如说在只有小卖部和百货商场的选择下,大型企业总是会更受欢迎,剩下的市场空间就变成了经济废土。 二.监管操作难。(对监督管理机关来说)行为性救济重点在于监管部门对于集中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管,但是这种监管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大致有以下三点问题: 1.行为性救济要求监管机关长时间地,持续地对集中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这些集中经营者的数量在不断增长,监管机关人力物力有限,不可能做到全面监管。 2.在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中有相关补救措施:“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中地经营者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商务部报告限制性条件的执行情况。”粗略的看这是解决监管人力物力有限的有效方式,但是这里将监管的义务由监管机关变成了集中地经营者自身,让经营者自己检举自己的不当行为,无异于一纸监管空文。 3.我国反垄断法目前对于限制性条款只做出了一些宽泛的规定,导致具体的监管或难以实施或随意实施的现象,到底何为“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权利必须得到约束,不然合法集中者也可能会因为监管部门的胡乱执法而受到威胁,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条件的灵活性不足。(对集中经营者来说)由于市场环境一直在发生变化,国家一直监督集中地经营者不得行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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