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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咨询电话:6627588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得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向发起人发同意筹备成立文件;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填报登记表格后,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在民政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5、申请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关于筹备成立 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作用,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拟任负责人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本人签字);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成立阶段,填报登记表格(原件一式一份),包括:
(1)《关于 成立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7)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8)《社会团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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