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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辅导-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之八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之八
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辅导
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一、相关政策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7.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2.认定小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认定小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二)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有关程序
1.认定管理工作流程
(1)企业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区县(园区)组织申报
(5)专家评审
(6)组织认定
(7)公示及颁发证书
2.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3.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表》(京科高发[2008]434号附件二),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需组织复核的,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小组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复核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复核意见。
三、优惠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过渡优惠:
(1)《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规定,自开办之日起“三免三减半”。
(2)《国务院关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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