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继权承问题探讨.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股继权承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讨 ? 苏 轩 ? 目次 引言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状况及学者观点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及其限制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制度设计 小结 引 言 ? 中国民间20年创造的企业财富正在悄然而平静地进行代际间的继承,随着中国民营企业第一代创业者谢幕的时间越发临近,创业者的股权能否继承和如何继承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而关于财富继承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物权法、继承法、遗产税法等等)、有大量可资后人借鉴的遗产继承先例、社会有对巨额财富继承抱有的平稳心态、明朗预期,而我们的法律制度,政府和社会乃至企业本身与之相比,都显得准备不足。2003、2004两年,中国民营企业界发生了两起最轰动的股权的继承——李海仓和王均瑶的财产继承案件,从一个侧面预示出这一问题。[1] 必须面对的是,中国民间财富正进行着规范缺失的代际转移——众多继承是按照双重继承(公司管理权和财产权的同时转移)的模式进行的;法律的失语让地方政府在企业财富的继承中扮演着仲裁和协调人的角色。 虽然股权继承问题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相信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进行讨论,重点探讨股权能否继承以及继承人是否有权取得股东资格、章程和股东协议对继承的影响、公司立法如何权衡等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状况及学者观点 (一)国内外关于股权继承的立法状况 1、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股权继承规定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没有规定股权继承问题,该法第3条关于遗产的范围中未明确规定股权。虽然该条第7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考察《继承法》的立法经过,可以发现这一项在立法之初是不可能包括股权在内的。现行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在此之前只有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但中方股东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不包括公民个人,因此在法律上还不存在个人拥有和继承股权的可能性。尽管后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允许国内个人通过私营企业这个中介来拥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但这一条例诞生在《继承法》颁布四年之后,显然不会影响《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虽然出台于早有股权的90年代,[2]但仅仅规定了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并没有涉及股权继承问题。该法第35条对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出资转让问题作了规定,但对股权继承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股权继承的规定,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证监发[2002]85号)第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由此推断,股权继承已为管理机关所承认,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也没有阐明股权如何继承。 2、国外有关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已故股东的继承可否取得股东资格,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加以限制,原则上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主要采取这种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德国采此模式。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是,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以成为股东。”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股份可以出让和继承”,第(3)项规定:“公司合同可以对转让股份附加其他条件,尤其可以规定转让须经公司批准”。除此之外,没有对股份继承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姓名没有作为“公司合同”(相当于公司章程)的必须记载事项(该法第3条),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中也不包括股份出让和继承(该法第46条)。由此可以推断,除非公司合同限制,继承人有权继承并行使股东权利。 英美公司法也有类似法国的规定,原则上承认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权利,但公司章程如果授权董事有决定是否对新股东进行登记的自由裁量权,则董事有权拒绝登记,只要这种拒绝是出于善意。[3] 第二种: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来决定。采此模式的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与非股东时,应经股东权会承认。”第(

文档评论(0)

cunzhu7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