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单一性判断: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认定.docVIP

【2017年整理】单一性判断: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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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单一性判断: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认定

单一性判断——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的是名称为“可橡皮擦除的水性墨水和使用该墨水的书写材料”3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14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涉及的权利要求1和14分别为:“1、一种用于书写材料组合物的可橡皮擦除的水性墨水,其包括水、水溶性极性溶剂、和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所述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包括颜料和粘性树脂,而且其至少一部分表面是粘性的,该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的粒径分布是粒径在2~20μm范围内的颗粒的量占所有颗粒重量的70%以上。   14、一种用于书写材料组合物的可橡皮擦除的水性墨水,其包括颗粒状粘性树脂、水、水溶性极性试剂、和包含颜料的颗粒状着色树脂,所述颗粒状着色树脂和颗粒状粘性树脂的粒径分布分别是粒径在2~20μm范围内的颗粒的量占相应颗粒所有重量的70%以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并具体指出:(1)虽然申请人通过比较已经看出权利要求1、14之间具备共同技术特征“粒径分布是粒径在2~20μm范围内的颗粒的量占所有颗粒重量的70%以上”,但是申请人忽略了该特征的主体,实际上该特征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特征,从说明书可以看出上述特征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主体才能使本发明相对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即使该共同技术特征增加主体(例如权利要求1的“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和权利要求14的“颗粒状粘性树脂及颗粒状着色树脂”),该技术特征也不是被认为特定技术特征,因为“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和“颗粒状粘性树脂及颗粒状着色树脂”属于完全不同的特征,在“颗粒状树脂”的概念上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分支,涉及解决本发明问题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不能在其中一种情形的基础上设想到另一情形,因此“颗粒状树脂的粒径分布是粒径在2~20μm范围内的颗粒的量占所有颗粒重量的70%以上”仍不足以构成特定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复审理由可概括为,(1)权利要求1、14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粒径分布是粒径在2~20μm范围内的颗粒的量占所有颗粒重量的70%以上”,因为从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来说,现有技术已经公布了使用“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或“颗粒状粘性树脂及颗粒状着色树脂”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所使用的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或颗粒状粘性树脂及颗粒状着色树脂的“粒径分布是粒径在2~20μm范围内的颗粒的量占所有颗粒重量的70%以上”;(2)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14的特定技术特征分别是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的粒径分布以及颗粒状粘性树脂及颗粒状着色树脂的粒径分布,它们也应被认为是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为本申请说明书已经指出“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本身具有两种功能,即粘合和着色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应能知道“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和“颗粒状粘性树脂及颗粒状着色树脂”具有相同的功能,在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时可以联想到颗粒状粘性树脂和颗粒状着色树脂,因此权利要求1、14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在技术上相互关联。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撤销原驳回决定的第1222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独立权利要求1、14各自所述的用于书写材料组合物的可橡皮擦除的水性墨水,因此需要首先判断这两项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对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水性墨水组合物是指包括溶解于作为主要溶剂的水中的色料和载体的一类墨水组合物,现有技术的第5,661,197号美国专利公开了含包胶色料的墨水组合物,第5,621,021号美国专利公开了含粘度为5~35mPa?s且成膜温度和玻璃转化温度不超过0℃的树脂、粒径1~20μm的颗粒状染色树脂和水的墨水组合物。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实质审查阶段的检索报告,也仅引用前述第5,661,197号美国专利作为背景技术。从这些文献的技术内容可知,现有技术从整体上已经存在含水、水溶性极性溶剂、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的墨水组合物,和含水、水溶性极性溶剂、颗粒状粘性树脂、颗粒状着色树脂的墨水组合物的两种技术方案,而且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本身以及颗粒状粘性树脂、颗粒状着色树脂二者的结合均是为墨水提供粘性和着色功能。   根据这些文献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并不在于选择组分,而在于确定了具备某些特定性能的组分的粒径分布范围,即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颗粒状粘性着色树脂的粒径分布是粒径在2~20μm范围内的颗粒的量占所有颗粒重量的70%以上”,权利要求14的特定技术特征是“颗粒状着色树脂和颗粒状粘性树脂的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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