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投标法律实务培训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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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投标授权不等于谈判授权,竹篮打水谈判成果化为乌有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书。没有法人代表的授权或无法证实授权的真实性,投标人的投标往往会被视为无效投标。也就是说,法人代表是否“授权”对投标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后,因为“授权”问题,遭遇尴尬。 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必须包含法人代表对投标代表的授权函。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参加投标的5家评标时却有3家被判作了无效投标。于是组织了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的竞争性谈判。为了拿下这个项目,两家供应商派出的代表都“狠狠”地压低了自己的报价,最终,以低于预算金额一半的价格成交了,由供应商代表草签了合同。 令人遗憾的是,在准备正式签约时,这家供应商却因成交价格太低而迟迟不愿意与采购人签约。采购人提出如不签将被列上集团采购黑明单,并要求赔偿。供应商提出公司的法人代表授权函只是针对投标作出的,其参与谈判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中标转为谈判时,要重新核实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 在一信息系统项目的招标中,就曾因直接排除不清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而遭到过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供应商在质疑中称:“我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何还判我公司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招标人答复是,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清晰,被评委视同未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提出异议:“招标文件对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清晰度又没有要求,我公司不相信所有投标人的所有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都是清晰的。复印件模糊是常有的事。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如果看不清楚我公司的复印件,可以要求我公司提供正本查看,不应这么不负责任地视同我公司未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晰与否确实是个不易判断的事情。以不清晰视为未提供确有不妥。 在采购实践中,“直接让提供不清晰资质证明复印件的供应商过关”也同样可能惹来麻烦。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中就因为未慎重对待此问题而引发质疑。在此次采购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电梯中的有个部件必须提供3C认证的复印件。投标环节,某公司提供了一份不清晰的3C认证复印件,评标委员会允许其顺利过关。宣布中标结果后,就有供应商质疑中标公司所投的电梯型号相应部件未通过3C认证。经查,中标公司投标时提供的3C认证复印件为该公司另一型号的电梯中的某部件所有,而非该公司所投的电梯型号。只因复印件不清晰,评标委员会未仔细查看,才未及时发现。 在评标时,一方面各位评委要认真负责,另一方面也要找到正确的方法。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在工商机关的官方网站上核实,3C认证以及企业资质均已实现公示,可以通过网站方便地查询到。还有的企业提供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和工程业绩,打个电话就可以与相关单位核实。 *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采购项目评审中经常出现项目评审时已经超过了6月30日,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上并没有显示出年检的标志。在项目评审中有些评委认为,既然营业执照超过期限不年检,企业就当然没有了经营资格,营业执照就自然无效,进而做出供应商投(竞)标无效的评审结论。 那么,是否每年6月30日以后提供的营业执照如果没有年检标志,就是无效的呢?实际上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没有“超期年检,执照就当然无效”这样的规定。 1、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延期年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2、未按规定年检的营业执照也不一定就无效。《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法律后果,首先是“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和罚款,而不是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没有经营资格。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只有企业因为未接受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才没有经营资格,这时才可以下结论说“供应商投标无效”。而从超期年检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还要经过“责令期限内接受年检、公告、公告后60日内未接受年检”的程序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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