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缔约过失责任演讲文本.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史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了缔约过失的思想和制度的萌芽。罗马法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而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在特殊情况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卖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由此可以推知,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中已存在。”
可见,虽然在古罗马法中没有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系统理论,也没有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却创设了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先河,是缔约过失责任思想的萌芽,为后世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起了积极的启迪作用。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系统理论由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r Von Jhering)首次提出。他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对缔约过失责任做了如下精辟的论述:“从事缔结契约的人,是从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而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这被学者们称为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经典性描述。
根据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只有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之间才有权利义务关系,才需要法律的调整。没有合同,合同法也就无存在的必要。合同责任也仅仅适用于合同成立之后的合同纠纷的解决。耶林以契约法关于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义务为前提,肯定了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推翻了 “无合同即无责任”的绝对合同责任理论,扩大了契约责任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债法理论。耶林的这一理论被称为“法学上的发现。”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演进和发展
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对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尤为突出,同时也对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逐步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
1.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提出后,德国法学界对此理论很重视。根据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论述,对该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并在制定《德国民法典》时,部分地采纳了耶林的理论,在错误的撤销(第 122 条)、自始客观不能(第 307 条)和无权代理(第 179 条第 2 项)三种情况下,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承认,从而最早将缔约过失责任上升为法律概念。随着《德国民法典》的实施,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影响逐步扩大,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及司法上对该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引进。1940 年颁布的《希腊民法典》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作了完整的阐述。该法第 197 条规定:“从事缔结契约磋商之际,当事人应负依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的要求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 198 条规定:“在为缔结契约磋商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如此。”依据该两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要违反了缔约义务,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见,《希腊民法典》对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的规定比《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更加完整。1942 年颁布的《意大利民法典》采用原则性与列举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规定。其第 1337 条规定:“在谈判和缔结契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进行。”第 1338 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契约无效原因存在的一方,没有将其通知另一方,则该方要为此就对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信赖、没有过错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国,由于其民法典的制定早于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因此在立法中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虽然以后其民法典得到多次修改,仍未将其纳入。但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依合同法原则对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做法—主要表现就是对预备协议加以保护。可见,法国法将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纳入到了侵权法进行调整。
2.英美法系国家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中,传统的自由主义契约理论认为:(1)要约、对价确定之前,任何契约责任都不存在,契约是责任的前提;(2)“获益—受损”对价规则在确认契约成立中起决定作用;(3)对损害赔偿这一补救措施予以限制。可见,早期的英美合同法以对价制度为核心。但该理论有较大的局限性:没有对价的允诺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即受允诺人的信赖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这就导致了对价原则在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