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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基准.
陕西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准第一项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 第1 法律依据:国务院2008年第527号令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条款和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第9号令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单位:陕西省商务厅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一般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较小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合同额较大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返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2008年第527号令《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条款和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单位:省商务厅、省城乡和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 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 一般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有处罚类别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能积极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较重 尚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拒不改正的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禁止其在1-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严重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禁止其在1-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依法实施处罚 第2 法律依据:国务院2008年第527号令、《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处罚单位:省商务厅、省城乡和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一般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有处罚类别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能积极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尚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拒不改正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责令改正,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依法实施处罚 第3 法律依据:国务院2008年第527号令《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单位:省商务厅 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在境外发生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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