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命保障规则[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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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命保障规则[精选]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生命保障规则》管理制度 (2006年7月21日太钢第十五届五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职工生命保障规则》,加快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行为安全度,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分)公司。 第三条 各单位是《职工生命保障规则》(简称《规则》,下同)的执行主体,负责落实下列工作: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规则》进行逐条解释和细化,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岗位的禁止行为、特殊情况下的作业方式及例外因素; (二)对全体在岗职工、新上岗职工、换岗职工实施培训教育和考试,认知率、认同率达到100%; (三)组织考试合格的职工签订安全承诺,并纳入职工个人违章违制档案管理; (四)建立以班组为核心的动态检查制度和本单位举报制度,加强过程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规人员; (五)制定职工违规事实的调查处理细则,明确调查处理人员的构成,调查取证程序和要求,调查结果的认可、审核、处理及公示等,确保调查处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对经检查发现或职工举报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违规人员,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工作,由调查组围绕下列内容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 (一)是否违反了《规则》; (二)为什么违反《规则》; (三)是否认知、认同《规则》; (四)是否由于下列原因而违反了《规则》: 1、如果不采取特殊措施,则可能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 2、得到上级的许可或指令,且上级表示愿意对此负责; 3、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五条 职工有权向各级安全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则》的行为。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记录在案,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对违规者违规事实的认定、审核和对违规者的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违规者所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违规者违规事实的调查认定报告及处理意见提交制造部; (二)制造部协同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对提报的调查认定报告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做出处理决定; (三)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处理决定。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劳务市场待岗: (一)明知《规则》,且没有本管理制度中第四条第四款所列举原因而违反《规则》的; (二)捏造事实,恶意虚假举报他人违反《规则》的; (三)提供伪证,使调查认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则》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造成他人伤害,或给太钢造成五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 (二)阻挠、干扰调查认定,或对举报人员及检查、调查认定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不听劝阻,强行违反《规则》的。 第九条 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对职工进行《规则》的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并进行承诺,安排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对《规则》细化程度不够、规定不明确造成人身险肇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 (三)生产、检修等作业过程中,对职工违反《规则》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第十条 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劳务市场待岗: (一)对职工违反《规则》的事实不予报告或不组织调查认定的; (二)在对违规者的违规事实调查认定过程中隐瞒重要情节,或提供伪证,使调查认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三)未按照本管理制度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的。 第十一条 到劳务市场待岗的人员,待岗期间执行下列规定: (一)工资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当事人从开始待岗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不得参加太钢范围内各种招聘和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 劳务市场调节范围之外的单位,应依据本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制造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职工生命保障规则 1、险肇和伤害事故必须及时报告。 2、不停车不得进入转动部位,不得跨越运转设备,不得钻、越道口栏杆。 3、不得擅自进入明令禁止入内的危险区域。 4、没有切断动力源并采取可靠措施,不得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故障处理。 5、不系挂安全带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6、不得指使、命令他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操作。 7、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操作设备,未经允许不得开动他人设备。 8、未经允许,不得缺省、调整安全防护装置设施。 9、不得私拉乱接、私自使用能源动力介质。 10、未经考试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编码:TGSC(Z)-010-2006            修改码:A/0  第 5 页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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