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经济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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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济法

四、案例题 1、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四人商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张三、李四、王五每人出资10万或相当10万价值的实物,经其他三人同意,马六以劳务作价10万,但在协议中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协议还约定了由张三和马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签订购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李四和王五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设立后,张三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期限合伙企业还没有交货,甲公司派人交涉,方才知道合同签订未经其他人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此为由拒绝了甲公司赔偿损失要求。 王五个人在与某人经济往来时,发生了债务。某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王五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时,张三、李四、马六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王五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某人。王五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张三、马六经营管理不善,已造成合伙企业巨额债务。五个月后,由于债权人起诉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30万,而债务高达60万。 问:(1)? 答案及解析: 1、出资方式符合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不得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这种内部限制不对善意第三人发生抗辩力,即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对张三和马云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内部限制,即签订购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甲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不受抗辩。该购销合同成立有效,合伙企业不履行造成损失应赔偿,对甲公司索赔要求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 3、(1)王五属于当然退伙,因为王五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某人属于该合伙企业新入伙人,因为在法院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如果放弃优先受让权利,则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故某人成为该合伙企业新合伙人。 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30万,而债务高达60万,故其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按出资比例分担)。内部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不能对抗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故应平均分担。 5、(1)王五拒绝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理由不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王五虽然退伙,由于该债务发生在退伙前,所以王五仍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某人拒绝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理由也不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某人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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