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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在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并没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之前如遇有案外人提出异议,均根据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由执行员进行审查,以程序性的审查来处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该条规定存在诸多问题,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首次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救济制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概述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就是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而不当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案外人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一种的救济方式。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所拥有的一种诉权。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在特点的时间内行使。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而尚未结束。如果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该诉权则不能行使。   第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需要有足以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充分理由。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等。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   案外人执行异议,就是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所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执行机关在程序上纠正执行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均属于执行救济措施,均是为案外人提供救济,但二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程序上的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损坏其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实体权利。   第三、案外人执行异议是由法院执行局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是由法院民事庭审理后进行裁判。   第四、案外人执行异议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方式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结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应进行实体审理,须依民事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最后以判决方式作出结论。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设立,主要是为案外人保护其实体权利,而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通常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属于确认之诉,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就是案外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执行标的拥有阻止执行的权利或执行标的系案外人的财产,而非被执行人的财产。审判实践中,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多是请求确认执行标的系案外人财产,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权利。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确认之诉。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确权的功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就是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提起诉讼的基础就是实体权利在法律关系上发生变更。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功能。从提高诉讼效率与节省审判资源的角度来说,如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成立,应当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   第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类似审判监督的救济功能。如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侵害案外人的权属时,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以同时维护执行申请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角度来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类似审判监督的功能。 二、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现状   关于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主要规定在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及200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中,总结起来,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须以执行机构的审查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在事实上将执行机构的审查程序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经的前置程序。《执行解释》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案外人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可以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案外如认为执行所依据的判决或裁定存有错误,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救济中规定审判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原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并同时解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其认为引起执行标的争议是由于执行所依据的判决或裁定本身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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