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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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doc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   摘要:新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修改涉及 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 50%,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必然受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影响,其中对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改变,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非法证据排除等新规定,以及技术侦查的确立均有大幅增修,将使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对侦查人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刑诉法的新要求,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更新执法理念、转变侦查模式、完善侦查机制、提高侦查能力,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科学发展。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渎侦工作的挑战   (一)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律师只须持“三证”即可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而无须经检察机关许可(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律师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而不被监听,侦查人员不得在场。律师介入案件侦查,并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无疑会对案件侦破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会干扰侦查人员顺利取得口供,虽然绝大多数律师能坚守职业道德,但也不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案件证据信息随着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将更透明和公开,同案犯之间的串供更为便利,犯罪嫌疑人翻供可能成为常态。侦查人员通过立案的犯罪事实挖掘其他职务犯罪的几率也会大大降低。新刑诉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充分的会见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会使渎职侵权犯罪主体侦查取证的难度增强。反之检察机关对律师所掌握的证据信息却难以获悉,致使侦查工作对抗程度加大,出现控、诉双方权力的不对等,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新刑诉法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在理论和应然层面,要求侦查模式和侦查结构都要有所转变。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较强,一般而言他们犯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经过精心谋划,极少留下犯罪的相关证据,因此,传统的侦查模式主要是“由供到证”,即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突破口,再去收集其他证据,进而突破案件。但新刑诉法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新规定,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增强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和对抗情绪,在接受讯问时拒绝回答,检察机关也不得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来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从而增加突破口供的难度。   (三)证据制度的修改完善   新刑诉法对于贯穿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的证据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完善,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提升至“排除合理怀疑”、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义务。新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必须无条件排除。对于收集物证、书证的排除则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先予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时,才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一是新增完善了证据类型,如“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项内容,需要渎侦干警尽快学习掌握获取和运用;二是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渎侦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以应对因证据瑕疵而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三是规定了证明标准:首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其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渎侦部门收集和运用证据的方式予以严格化。更加规范的证据收集程序和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无疑对过去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倚重口供办案、倚重有罪证据的收集、忽视证据收集程序等办案观念提出挑战,促使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从合法性和规范性入手,进一步改进证据收集工作。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渎侦工作的机遇   (一)明确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当前职务犯罪呈技术化、智能化趋势,为有效应对这一困扰反渎职侵权部门调查取证的难题,新刑诉法有条件地赋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权。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这一规定,有效增强了渎侦部门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了对单纯口供的依赖,为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机遇。   (二)发展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发展完善了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规定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这对排除外界干扰、有效收集和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有着重要意义。另外,传唤、拘传期限的延长,使目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中存在的拘留前办案时间短的状况得以缓解,使侦查工作可以有更加充分的准备、更加稳妥的策略、更加合理的结果。   三、新刑事诉讼法下反渎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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