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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权利均衡视角下《档案法》的修改.doc
信息权利均衡视角下《档案法》的修改 摘 要:在社会转型时期,产生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档案法》面临社会变革中的诸多问题。随着民主社会、民本社会的全面、深入发展,信息权利均衡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文章从信息权利均衡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档案法》的现实不足之处,进而针对社会公众信息权利均衡的诉求提出《档案法》的修订浅见。 关键词:信息权利;均衡;档案法 Abstract: During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the “Archives Law” made in the planned economy meets many problems. As the full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Democracy, the information rights equalization becomes the focus, and from this angle,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Archives Law”. In addition, the autho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Archives Law”. Keywords: Information Right;Equalization;Archives Law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背后折射的立法原则、指导思想已滞后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实际,无法充分体现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知情和获取利用的诉求,阻碍了档案信息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以信息权利均衡为旨归,理应成为社会转型时期和社会民主进程中《档案法》修订的重要角度。 1 信息权利均衡对《档案法》修订的意义 信息权利是人们在信息活动中合理地生产、组织、拥有、传播和使用信息的权利,是信息伦理权和信息法律权利的统一,由信息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构成。信息权利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在《档案法》中,信息权利的子权利具体包括档案信息自由权、档案信息隐私权、知识产权、档案信息获取权和档案信息知情权等。在多元价值语境中,信息权利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人权,而信息权利均衡就是要实现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和谐互动。在数字时代,信息权利的均衡已成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之一,在《档案法》的修订中实现信息权利的均衡是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1] 1.1 信息权利均衡有利于社会和谐总体目标的实现。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社会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繁荣发展。现代社会,信息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保持档案信息资源获取和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平衡与对等状态,是避免产生“信息鸿沟”、保障公众信息权利公平拥有和实现的前提。而信息权利的均衡将有利于社会总体公平与稳定。 1.2 信息权利均衡有利于保障信息资源的有序流动。数字时代,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信息资源成为人们竞相争夺的战略性资源,而其中的垄断、独占等恶性竞争打乱了原有社会信息流通秩序,并因此产生了种种社会矛盾。在《档案法》的修订中注重信息权利均衡可以缓解由信息资源的稀缺性引发的信息冲突,有助于档案信息资源公平分配、有序流通。 2 《档案法》中信息权利的失衡分析 2.1 档案信息知情权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档案法》的颁布和施行,对推动我国档案信息公开和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档案的知情权。但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民主进程的加快,公众知情权意识提升的同时,其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也随之增加,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诉求高涨。 现行《档案法》中虽已规定公民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但个人档案是否属于开放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2] 2.2 档案信息获取密级确定工作薄弱。对档案进行密级确定,缘于档案的特性和档案利用工作的需要。密级确定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档案文件形成领域广泛,其内容不仅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还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但当前档案密级确定工作存在较多问题,如定密法规不完善,管理不科学,政策法规之间缺乏衔接;定密责权不清,监管不力,使定密工作难以落实;密级划分不统一,标识不规范,对密与非密的界限把握不准;文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级“一次定终身”,缺乏动态管理机制等。 2.3 档案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有限。现行《档案法》规定了对国有、集体和私有档案利用的相关制度,但缺乏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甚至没有提到档案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隐私权侵犯。尽管《档案法》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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