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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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思考.doc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不断扩大,履职能力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为了更好地提高司法警察“服务检察办案,保障办案安全”的能力,必须进一步全面加强司法警察工作。   [关键词]司法警察;刑诉法修改;警务保障水平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的压力不断加重,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出来。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他们担负着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想做好司法警察工作,就必须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新形势下的司法警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仍面临的几个问题,提出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识和定位还不够清晰,司法警察力量相对较薄弱。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司法警察的作用有限,有些职能范围内的事办案部门不愿或不敢放手让司法警察去完成。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要求人员配备至少达到8%,但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二)编队管理在许多单位还没有真正实现。虽然上级明确要求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实现“五统一”要求,但是编队管理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在较多单位存在,主要表现在部分法警不从事法警工作或兼职法警现象。   (三)检警一体协作机制还不健全,模式多种多样,科学有效、相对统一的检察协作机制还没有建立。用警的随意性较大,检警混用的现象在部分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该用警的地方图省事不用警,不该用警的地方却希望法警参与。   (四)司法警察的知识、年龄结构还不合理,大部分地区司法警察队伍老的老、新的新,中间力量很少,有青黄不接现象。老同志经验足、做思想工作能力强但是体力、精力有限;新同志刚步入工作岗位不久,社会阅历、执法水平、做思想工作的能力还需进一步加以锻炼,还不足以挑大梁。这一现象导致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的履职能力有较大差距。   (五)法警的体能技能是警务保障的基础,但目前对司法警察的体能技能培训考核还不够重视,这也是影响警务保障水平的一个因素。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新修改出台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警务工作范围,同时对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伴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司法警察的监督和制约意识要不断提高。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五十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四条规定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警察在监督提醒依法文明办案和看管时告知审讯对象权利义务的意识要有新的认识。   2.传唤时间从十二小时增加到二十四小时,并要求在决定刑事拘留后至迟二十四小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到看守所。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随着传唤、拘传时间的增加,司法警察执行时的用警时间和出警人员必然增加,司法警察在自侦部门办案时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警力用于看管犯罪嫌疑人,这对原本就相对紧缺的基层院警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3.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时,司法警察将成为主要执行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对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特殊的监视居住执行方式的规定,不仅有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中的分工配合问题,而且有一个警力的重新配置和与侦查的职责划分问题。   4.对出庭公诉人和重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安全保护,司法警察将成为主要的承担者。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在检察官文官化的今天,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承担着保护公诉人和证人的重要职责。而这种保护任务的情况多种多样、难度很大,必须启动相应警务联动机制。   三、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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