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案例00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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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案例000

组员: 罗英丽(37) 谢阳海 (33) 林玉田(43) 钟建林(40) 江泽华(18) 案 例: 关于共同海损的货运代理案例 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吨,保险金额365. 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风巨浪,船身剧烈横摆,配载在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继续航行,船东作出决定,将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后,白砂糖只有1404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公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吨,抗风等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点: 一、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二、被保险人糖烟酒公司A所租B船不具适航性是否意味着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有过失? 案例分析:1 从本案案情看,表面上B船及货物正遭到共同危险,B船船东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抛货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属于共同海损牺牲的,是属于共同海损,但实际上B船抛货是由于货物配置不当及船舶不具适航性造成的。在本案中,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说明船方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而且由于B船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只得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砂糖部分抛入海中。 根据通行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抛弃货物的规定:“抛弃的货物除按照公认的贸易习惯运送的以外,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本案中,货物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载在上”,而且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显然不是按公认的贸易运送货物。因此其抛糖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故应由船方承担赔偿糖烟酒公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 案例分析:2 本案中,B船的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时限,在开始此次航程前也未作船况检查,属于承运人责任。而糖烟酒公司A作为托运人对B船的适航性能无核查权利,也无核查义务。无义务就承运人情况告之保险人。故不能以B船不具适航性得出糖烟酒公司A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结论。 本案中,糖烟酒公司A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向糖烟酒公司A赔偿后,可以向造成这次损失的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 结论: 本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糖烟酒公司A的货物损失后,再向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 * *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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