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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监管比较的几点启示
摘要:“影子银行”泛指游离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影子银行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是一个全球性话题。次贷危机后,美国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把影子银行纳入其监管框架,并提出分类监管措施。通过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比较,有利于学习借鉴美国经验,推进影子银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工作。
关键词:影子银行;监管措施比较;启示
一、美国的影子银行现状及监管
主要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1.影子银行构成
(1)政府发起的影子银行。主要是联邦住宅贷款银行、房地美和房利美三大金融机构。这类影子银行主要通过销售机构债券和资产抵押证券来获取融资,同时使用证券化的“发起―分销”模式进行投融资经营。
(2)内部影子银行。主要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从事信贷中介活动及其表内外信贷中介活动的全球银行网络、财务公司、经纪商、交易商和资产管理公司。该类影子银行主要为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住宅抵押贷款、商业抵押贷款和杠杆贷款提供中介服务。
(3)外部影子银行。是指多元化的经纪商、交易商、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全球网络系统。其中,多元化经纪商、交易商发起住宅和商业房地产贷款和杠杆贷款,独立的非银行专业金融机构的全球网络系统发起汽车贷款与租赁、学生贷款、中间市场贷款和特许权贷款等。
2.特点
(1)影子银行受到的监管很少。由于影子银行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他们不需要受到类似银行的严格监管,其经营活动不公开、不透明,相对比较隐秘;其经营背后也没有类似传统银行拥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等保护机制。同时,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这些金融衍生品交易大都在场外柜台交易市场进行,鲜有公开的、可以披露的信息。
(2)高杠杆性。影子银行不需要遵守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规定,其资本运作的杠杆率很高,用少量资金即可带动较大规模的资本,从而放大了运作的风险。
(3)表外性。由于自身缺乏渠道能力,影子银行需要与传统银行进行紧密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多方“共赢”。比如,商业银行可以深度参与投资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投资,但这些业务都游离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之外,给商业银行的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3.政府监管手段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其金融监管体制饱受责难和非议,在此背景下,美国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率先进行制度改革,并于2010年7月2日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在该《法案》中,尽管未明确提出监管“影子银行”,但针对影子银行体系展开了实质性的监管改革,其相关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将重要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联储监管范围。政府法案规定,被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认定对金融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由美联储负责监管,这些机构和资产在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在资本金要求、杠杆率限制、流动性要求、短期债务限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适用比其他同类机构更严格的审慎监管标准。
(2)将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体系。依《法案》规定,根据资本规模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投资顾问公司进行分类监管,资本总额超出1亿美元,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若资本总额未达到1亿美元的,其必须接受所在州注册并接受监督,同时要求大型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向监管机构披露有关资产和杠杆使用的信息。
(3)对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及其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影子银行的联系做出限制。银行的自营交易许可范围包括:政府及政府设立机构发行的证券,为对冲某些头寸风险进行的交易,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受到严格限制,投资的总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对单一基金的投资要在基金成立1年(经联储批准可以延长到3年)之内缩减到不超过基金所有者权益3%的水平。对于联储监管的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自营交易、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将受到额外的资本要求和数量限制。
4.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监管
(1)互换(swap)市场监管。明确了监管机构、注册登记程序、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互换交易参与者必须满足的资本、头寸等监管要求。
(2)资产证券化监管。信用证券化产品发行人需持有他们打包或出售的债务中至少5%的份额,即被迫保留一定的信用风险,并且不能对这部分风险做对冲。信用证券化产品发行人要向监管机构登记,向投资者披露证券化产品背后的基础资产或贷款的信息以及发行人的风险留存比例,以供投资者评估风险。
二、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监管比较分析
我国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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