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之路径选择.docVIP

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之路径选择.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之路径选择.doc

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之路径选择   摘 要: 恢复性理念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新刑诉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实现诉讼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本文从分析刑事和解的内涵出发,以检察机关为视角,对在检察阶段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中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剖析,并就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进行探索,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 刑事和解;撤案;相对不起诉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31-03   作者简介: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纪伟(1956-),男,汉族,安徽阜阳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潘颖慧(1963-),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政研室主任;张琳(1964-),男,汉族,安徽阜阳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政研室副主任;卢佳佳(1986-),女,汉族,安徽阜阳人,法学硕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研究方向: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2012年新刑诉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列入特殊诉讼程序,这一方面解决了人们对刑事和解合法性问题的争议,另一方面为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彰显了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重视。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常见高发的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一般对公共利益危害不大,同时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小,与暴力性等严重刑事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较大。对此,笔者立足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中刑事和解的具体做法,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分析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礼之用,和为贵”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和解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平息纷争,重归于好。[1]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刑事和解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真诚认罪悔罪的前提下,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对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2]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1.被害人的利益需求是刑事和解产生的理论源泉。通过刑事和解能够对被害人的被害情绪进行疏导,同时对其损失的物质利益给予最大程度的赔偿和满足,由此被害人的被害情绪自然得以消除,矛盾得以合理解决。   2.刑罚个别化理论是刑事和解的理论支撑。刑罚个别化理论有两层含义:一是建立在以个别预防理论基础上的刑罚理念,要求刑罚不能一概而论。二是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心理类型等个别因素而量刑。[3]刑事和解就是区别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而给予不同对待的刑罚个别化的体现。   (三)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新刑诉法第277条的规定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提供了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根据第277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真诚悔罪是前提、取得谅解是基础、自愿和解是保证。[4]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集中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其中包括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新刑诉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也可适用刑事和解,这不仅扩大了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而且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尽快回归社会。   新刑诉法把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案件排除于刑事和解之外,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贝卡里亚将罪刑相适应原则称之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原则,他认为,只有刑罚与犯罪相对称,才能有效制止人们实施犯罪。[5]对于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观恶性较大,如果对其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无疑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对被害人的权益也是一种损害。   二、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证分析   (一)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   根据新刑诉法第278、27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于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见,这一规定为推动刑事和解司法实践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二)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   为了解F市Y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笔者对Y区检察院2013年、2014年,公诉部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总体情况进行数据调查,并重点考察了处理结果、赔偿数额等指标。   2013年、2014年期间,F市Y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数,受理案件中故意伤

文档评论(0)

guan_son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