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争议到共识:西方国家互联网法治之路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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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争议到共识:西方国家互联网法治之路探析   摘要 目前,互联网的管理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在欧美,发达国家通过各类法律法规的执行保障了网络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理清西方国家互联网法治形成与发展的脉络,尝试对其进行剖析,从中得出一些对当下网络空间法制化建设有益的元素。   关键词 互联网;法治;自由;自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是规范一切社会关系的根本手段,网络社会的管理亦需法治。通过法律手段划出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方可使互联网具有长期的稳定性。西方各国政府视法律为网络空间中各类安全问题管理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手段。美国因网络立法最早、互联网法律数量最多而成为互联网治理的全球典范。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成立了专门机构,积极构筑网络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   一、互联网法治的缘起:概念及其萌芽   (一)互联网法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广义的互联网法治概念是指一种治网的方略,它强调法律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在网络社会关系调控中的权威地位,通过法律治理制度和原则的实现形成理想的网络状态。从概念外延上讲,它强调“法律救济”“保障网络主体参与者的权力”“遵守契约”的价值和精神。   狭义的互联网法治概念是指通过执法机构所承担的角色制定一系列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法律,对互联网上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如网络犯罪进行防范和控制,以保证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从概念的内涵上讲,互联网法治强调“以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管网”的治理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本文中,笔者所展开的探讨是立足于互联网法治的狭义概念之上。   (二)互联网法治的萌芽   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许多人还不知互联网为何物时,美国的知名学者温.H.萨瑟兰就开始研究利用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实施的犯罪,但是并没有引起各界的注意。到了40年代末期,计算机违法操作的行为衍生并不断蔓延。1966年,美国发生了篡改银行计算机数据事件,这是世界首例通过电脑进行犯罪的案件,震惊全球,人们开始认识到萨瑟兰研究的前瞻性与重要性。各界高度关注利用信息技术危害社会的现象,一个全新的概念“computer crime”也由此诞生,唐-B.帕克、大卫?卡特、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Sieber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该概念进行过阐释,建议政府立法打击危害计算机安全的行为。从七十年代起,西方国家开始制定保护数据资料隐私的法律,如德国的《黑森数据保护法》(1970)、瑞典的《数据法》(1973)、美国的《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1977)等等。对计算机犯罪问题的立法奠定了互联网法治化的基础,到了八九十年代互联网兴起,西方各国政府便开始了对网络世界立规建制的行动,西方社会成为互联网法治理念萌芽并进行实践开创之地。目前,美国以130多项法案在数量上居世界之首,构成了在各个国家中显得较为成熟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二、西方国家互联网法治的迷失   欧美国家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推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他们的网络治理之路经历了一个充满争论的发展过程,争辩的焦点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与秩序的博弈――互联网是否需要治理   早期的网络社会理论家崇尚无限制的网络自由主义,他们认为网络空间的天生能力就是抵制规制,这是其本质使然。John Perry Barlow是其中最为激进的网络空间自由论者,他经常撰文讨论社会虚拟化问题,鼓吹网络是可以促进民主与自由的力量。让Barlow声名鹊起的是其代表作《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Cyberspace》,这篇文章于1996年在瑞士达沃斯论坛上发表,很快传遍了整个互联网。文中把政府比作是“令人生厌的铁血巨人”,而网络空间则是没有特权与偏见的“崭新的心灵家园”,“在那里,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表达他们的信仰而不用担心被强迫保持沉默或一致,不论他的信仰是多么的奇特。”Barlow的文章极其煽情,在他的描述之下,人们似乎看到了一个由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它“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一一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巴洛对网络自由信条的推广得到了许多人的响应,著名学者约翰?诺顿也表示:“计算机世界是我所知道的惟一真正把机会均等作为当代规则的一个空间。”Barlow还创立了非营利的电子边界基金会,这个专门保卫网络自由的组织吸引到大批自由战士的加入,巩固了网络自由主义者阵营。   网络自由主义观点的形成与早期互联网发展的特点有关系,在网络研究的初期阶段,由于对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也缺少对网络社会的本质进行思考,很多研究者们容易也乐意看到的网络空间平等、开放、自由、共享等特征,如以比尔?盖茨、尼葛洛庞帝为代表的技术乐观主义者就对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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