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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文.doc
安监局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文 一、编制目的和编制依据 为增强我县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做到科学、快速、有效、安全地处理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规范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程序,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结合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二、适用范围 凡本县境内在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中,因人为过失造成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案。破坏性事件不适用于本预案。 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旦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系统,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政府及上级安委会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发生事故类型,别要时可越级上报。 (一)总指挥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其职责: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报告,立即召集总指挥部成员研究、制定处置对策,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指挥、参与整个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副总指挥由安监局分管非煤矿山的副局长担任。其职责:在总指挥的统一部署下,指挥全局各股室开展参与事故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股室组成。其职责为:办公室负责将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同时组织参与较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后勤保障。 矿山监督股负责参与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危重病人救治、根据指挥部确定安排的工作履行职责。 四、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程序、要求及现场保护 (一)报告程序及要求 1.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除了拨打110、119、120电话外,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管辖或管理责任的部门,事故发生单位也可以直接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市安委办。 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上述部门。县安委会室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市安委会。 3.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和事故报告单位。 4.事故补报: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进行补报,安委会办公室将补报的情况收集汇总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向上级报告。 5.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是您想要的?去 安全生产 栏目浏览更多文章。 (二)事故现场保护 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类型,由总指挥部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成员,应立即进入事故现场,及时听取、了解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作出准确判断,研究抢救方案,布置任务,指挥各方面力量采取相应措施投入抢救;当地政府全面负责事故现场抢救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听从现场指挥的统一调遣。事故发生单位需要外界人力、设备支援时,应及时报告总指挥部,由总指挥统一调度。 一般及以上事故现场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成立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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