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损害赔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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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损害赔偿

1引 言: 违约损害赔偿是最重要和最具广泛适用性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研究违约损害赔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全面准确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但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应对非财产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一直有争议,在新的合同法施行后该问题仍然存在。应当明确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在于损害的填补,归责原则应当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致对非财产损害明确给予赔偿。1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 将违约损害赔偿分为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是因为,前者产生于履行迟延的场合,是与本来的给付一并请求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为本来给付的补偿。而填补性赔偿是已履行不能场合产生的损害赔偿为典型,是代替本来的给付的损害赔偿。针对不同的违约场合而定不同的赔偿方式。就迟延履行这样一种场合则适用迟延赔偿,也就是在原来的请求权的基础上又加了赔偿请求权;与此不同的是填补性赔偿是以赔偿代替了原来的请求权。[3] 2.2.2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 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为对方支付一定的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赔偿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或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特别法定赔偿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四十九条还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房地产时在面积超过或者是低于百分之十时就可以要求双赔。在进行以上分类时我们还应特别考虑的是违约损害赔偿与债的统一性。 3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损害赔偿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里所说的条件不同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违反合同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它是认定违约责任的要件;而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在违约发生以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所应具备的条件。一般来说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违约行为、受害人受有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在此本文将重点论述违约损害及因果关系。 3.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行为应当是具有违法性,就是违约行为与有悖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定之一基本价值判断 “违法性”是以法律评价为前提的。对于这一评价,通常无需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行为有违法性,债务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具有正当事由,即当事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这样既使当事人在客观上违反了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也不具有违法性。[4]违约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形态:例如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加害履行和拒绝履行。在此本文不做过多地论述。 3.2受害人受有损害 3.2.1损害的概念 对于损害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损害是指财产或法益所遭受的不利益状态。这种观点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蒙森(mommsen)在1885年提出的。后经由德沙伊德(windscheid)而被德国民法典接受了的差额说是指受害人因事件而受到的利益损失,即是就受害人的财产状况而言有损害发生于无损害发生时所产生的差额。这一学说一个世纪以来一直在德国居于统治地位,同时也被大多数国家的学者所接受。但现在的学者开始对其进行批判并建立新的学说,其中引人注目的是现实损害说。主张现实损害说的学者认为,因特定物体毁损的损害为损害观念中的一个构成成分。有观念上的独立性,他们将这一事实称为客观上的损害。客观损害是可以直观的计算出来的,是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5]此时我们还要考虑到所谓的无形损害,即特定的价值贬值和人自身的精神损害。这些损害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数据来计算的。主张现实损害说的学者此时忽略了这一方面的因素。本文认为损害应包括现实的损害客观损害和无形的损害(其中包括精神损害和无形的价值贬值)。并且应将损害差额说与现实损害说结合起来为损害定义。由此本文将违约损害定义为:受害人与损害事故发生前后所受的有形以及无形的不利益。这样才能有效的填补以上两种理论的不足之处,才能更加严密和全面的定义违约损害。 3.2.2损害的分类 以财产与非财产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以损害结果与损害事故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在我国学说上,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分类,其具体含义多被等同于所受损失与所失利益,但不能称得上是一对科学的分类。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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