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规范化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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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规范化建议

强制性措施的规制和监督 一 问题的提出 1 二 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的现状 2 (一) 立法现状 2 (二) 刑诉理论界对两者关系的观点 3 1 区别说 3 2 包容说 4 3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4 三 确定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意义 5 (一)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5 (二)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客观需要 6 (三)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距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还有差距 6 四 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设想 7 (一) 采用强制性措施法律术语的原因 8 1 厘清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8 2 学术上的支持 8 3 两个法律术语的渊源 8 (二)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分类 9 1 对人的强制性措施 9 2 对物的强制性措施 9 3 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 9 (三) 对强制性措施的规制和监督 10 1 对人的强制性措施 10 2 对物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制 12 3 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制和监督 15 五 小结 15 一 问题的提出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该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这宣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刑事强制措施不仅直接关系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且是追诉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实现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就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中构建套健全、完善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然而由于近几年冤假错案的曝光社会上对于“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给予了更多地关注;然而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财产权利的其他强制性措施,无论是刑诉理论界还是刑诉立法以及司法改革的实践都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致使我国“强制性侦查措施已成为制约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薄弱环节”。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落实到各部门法包括各实体法、程序法的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去。因此为了使我国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能够真正成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有关概念范围进行厘清和监督程序等问题进行探讨。 二 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的现状 立法现状 纵观“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修订沿革,无论是1979年刑诉法的第58条、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第82条,还是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第106条都是在界定“侦查”时,提到了“强制性侦查措施”且内容都没有变动。并没有单独界定其含义。根据我国201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九章是其他规定,其中第106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第六章是强制措施的界定,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这种法律条文上的章节区分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会造成理解和运用上的混乱。 另外第六章章名是强制措施,即明确界定了强制措施,但是不足的是规定在第六章的“扭送”不属于强制措施。而对于强制性措施并没有明确界定,只是在第九章的第106条解释“侦查”概念用语时提到,这就容易会对社会现象产生疑惑和学界对两者关系存在不同见解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根本就没有归入到强制措施,却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的一些措施,如秘密搜查,跟踪等措施。 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两者一字之差,该如何解释两者关系呢,是一个概念还是有区别呢? 刑诉理论界对两者关系的观点 与对我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大量学者和论文研究不同,关于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关系的研究很少,且大都着墨很少,大都一笔带过,很少有了理论探讨。但总结有限的文献资料可以得出两种观点。 1 区别说 强制性措施是为了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运用在侦查阶段;而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在立案、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阶段使用。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一般来说,强制性措施的强制力度小于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上有着明显区别。“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与此有别,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不限于针对人身,还可以针对场所和财物;强制性措施也不限于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案外人也可能被涉及。 2 包容说 “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强制性措施分狭义和广义说两类,所以广义的强制性措施包括强制措施。”“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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