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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和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在科学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或在解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及关键技术的突破或集成;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自治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公益性科研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滚动发展”为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及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的立项建设和撤销;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及对培育基地的验收。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重点实验室管理要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及培育基地的建设;
(三)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培育基地的建设提供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依托单位是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及培育基地建设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提供人财物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组织公开招聘和聘任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和培育基地建设计划;
(四)对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及培育基地的验收。
第三章 培育建设
第十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自治区科技厅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培育基地。
第十一条 培育基地是纳入重点实验室认定前期的培育建设计划的实验室。培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凝炼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实验室环境和条件,保证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集中并统一管理,努力达到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公开发布培育基地建设申报指南,由依托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培育基地建设的实验室应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依托单位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它公益性科研单位;
(二)符合培育基地建设指南的条件和要求;
(三)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实力较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用房相对集中。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依据申报指南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批准培育基地立项建设。依托单位公开招聘和聘任培育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依托单位按照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和要求组织制定培育基地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培育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为培育基地提供培育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培育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按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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