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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行政立法概念
Rule
《美国法典》551条“规章是指机关为执行、解释或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者为了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的规则而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而且对未来有拘束力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包括批准或规定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体制或财政体制及其改革、价格、设施、器具、服务或津贴在内;也包括批准或规定各种估价、成本费用、记账方式以及上述事项有关的活动在内。”
Rulemaking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活动称为制定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美国施瓦茨教授的分类:
程序性法规: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职能为自己制定的必要程序性规则。它“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实体性法规又称为立法型法规: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实体性法规相当于行政法的法律,该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人都必须遵照执行。实体性法规根据法律授权并为执行法律而制定。它们如同法律那样调整权力与义务的方式创制法律规范。”
解释性法规:说明行政机关对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看法是用来告诉公众行政机关对其所执行的法律所作的解释,而不是对它们作实质性的修改。
德国的行政立法一般分为三类:
法规命令:联邦政府、联邦部长和州政府根据法律专门授权而制定的规范,其效力仅次于议会制定的法律。
自治规章:自治公法人根据自治权制定的适用于公法人内部事务的规范。
行政规章或行政规则:适用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规范。
行政规则:指行政系统内部规则,除德国外,台湾也有此类别。
行政命令:美国总统的立法文件(Excutive order),效力仅次于联邦法律的行政规则。
(三)行政立法权限的来源
1.来自宪法的授权
2.来自议会的授权
3.行政机关固有的职权
行政机关制定的程序性法规与解释性法规是否具有效力?
程序性法规,如果是依法律授权而制定,其效力与实体性法规相同,未经授权机关裁量制定的程序性法规,如果对机关管理或服务对象有利,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否则视为武断任性的行为。
(五)行政立法产生与存在的原因
1.议会的工作时间与程序的局限
2.现代社会行政管理的特殊性
3.管理现代社会事务的规范需要灵活性
4.应付紧急情况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
德国法规命令的合法要件
A授权根据
B形式合法要件
a管辖权
b程序,特别是其他机关的特定组织的参与权。动议权属于各主管机关;(一些授权法)保留议会(联邦参议员或众议院)对法规命令的批准权;(一系列授权法规定)制定机关听取非国家团体、独立专家或其他参加人的意见;
c形式。书面形式,签署
d公布。
C实质合法要件。遵守基本法的规定,特别是基本权利。
法国行政立法的制定程序
法国行政立法(有执行力的决定)须遵守以下要求:
遵守旨在保护被管理者权利的无争议行政程序:听取对方意见,客观公正原则,实效原则,即禁止做出泛泛规定。
形式与程序:法律通常规定的程序包括咨询(随意咨询、强制咨询、意见一致即接受咨询意见),形式
英国委任立法的程序
成文法对委任立法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初步洽询(preliminary consultation),预备程序,向利害关系人咨询,磋商。
议会控制。重要的委任立法在制定后,一般要提交议会备案,有些还需要经议会讨论甚至表决(主要是否决)。
出版公布(1893年法律已做出要求)
美国行政立法的程序
立法程序的启动以及立法草案的形成
立法程序的启动
公众的申请 (AP553条第五款:各机关应给予利害关系人要求发布、修改或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
行政机关决定;
国会提出要求或者建议(通过法律授权、预算以及议员建议)
法院提出建议或者作出判决(通过个案司法审查判决)
行政立法草案的形成
谁提出行政立法草案
协商程序(Negotiated Rulemaking)
协商制定法规(程序),通常也称为所谓的“管制谈判”(Reg-Neg)。(Negotiated Rulemaking Act )
适用谈判程序的条件:首先,正式解决争端的法律架构必须十分清楚和稳定,使各方当事人能够对正式解决争端的后果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第二,同样,有关争端的事实必须比较确定而容易为各方当事人所了解;第三,当事人之间风险的分配必须与当事人对正式解决争端的后果的判断相一致。
采用协商程序的标准:
参加协商的利害关系人数量不多,通常不超过25个,包括行政机关的代表;
能够召集一个平衡的委员会,其足以代表各方利益,并且诚心诚意进行谈判,以就法规草案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的进程不会无故拖延法规的颁布;
行政机关有足够的资源支持该委员会;
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否允许它把谈判形成的一致意见作为建议的基础。
立法分析与审查----成本与效益
依据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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