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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本章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民办教育的发展。于是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本章就《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及实施加以阐释。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 一、立法过程 早在1997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于是我国开始组织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2年12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本法的出台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将要进入一个依法快速健康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促使早日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立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1987年国家教委出台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1992年国家教委在《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中则认为,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这种办学体制大致设想为: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办学为主;中小学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除部分骨干学校由政府办学外,在当地政府统筹支配下,城市主要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农村由多方面集资办学;高等教育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提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国务院正式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民办教育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正式提出:“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二)基本国情的需要 中国是个人口众多、低收入的发展中大国。改革开放虽然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我们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仍然是“穷国办大教育”,完全靠国家来承担教育发展的重担很难做到。必须发动社会力量办学。这不仅因为财政性公共教育经费的增加滞后于教育需求的急速发展,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成为制约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同时逐渐步入富裕之途的家庭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大。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利于整体提高我国的教育水平 (三)民办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 适应我国教育市场的需求,民办教育事业从20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得到恢复后,便较为迅速地进入发展阶段。到2002年,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6.12万所,比上年增加0.5万所,在校生总规模达1115.97万人,比上年增加208.56万人。其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各类注册学生140.35万人,比上年增加27.31万人。其中学历文凭试点学生31.12万人,自考助学班学生53.05万人。民办普通中学5362所,比上年增加791所,在校生305.91万人,比上年增加73.04万人;民办职业中学1085所,比上年增加45所,在校生47.05万人,比上年增加9.32万人;民办小学5122所,比上年增加276所,在校生222.14万人,比上年增加40.3万人;民办幼儿园4.84万所,比上年增加0.39万所,在校生400.52万人,比上年增加58.59万人。1民办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且在管理上也越来越复杂,必须要有一部专门法来规范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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