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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固本班民诉讲义-史飙.
民事诉讼法编
第一专题 处分原则
集中出题点:案例
1. 民诉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 处分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
3. 处分的内容: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
★4. 处分原则的体现(作用):程序的启动和审理对象的确定。
5. 处分原则的限制:法定范围——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
第二专题 主管与管辖
[知识体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民诉法第3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在解决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与权限
《民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内容掌握:
1.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民法、婚姻法、经济法)
2.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1.法院主管与商事仲裁的关系
《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总结] 诉讼与仲裁的联系、区别
2.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3.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要阶段,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2)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第二节 管 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意见第2条)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见第4条)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 ① 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有两个标准 ② 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意见27)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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