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婚姻家庭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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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二版)2013年1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2. 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3. 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附参考答案: 1. 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 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是: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4)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协议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2. 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参考答案: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3. 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论述题(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 1.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2.试述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附答题要点: 1.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答题要点: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全面理解和执行以上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上述期间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是非常必要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不久和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后一段时间,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负担,胎儿、婴儿需要妥为照料,应避免男方提出离婚给女方带来强烈刺激,损害身心健康。 第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特定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对妇女身心健康更加不利。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审判实践中通常指因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因矛盾激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男方提出离婚等。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对上述期间受理的离婚请求,不论是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第五,在上述特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依法准许。这种离婚请求不仅是男方提出的,同时也是女方提出的,符合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的规定。 2.试述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答题要点: 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受上层建筑诸部门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这是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为特征。我国古籍载: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者,妻之天也。夫为妻纲。这些都表明夫妻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妻无独立的人格,处于服从丈夫的地位。夫妻关系完全是一种尊卑、主从的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公开被法律所确认。如封建法律规定,在人身关系上,妻的地位低于夫。《唐律淑仪》认为: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 在财产关系上,妻对家庭财产只有适用权而无处分权和继承权。在婚姻关系上,丈夫有纳妾和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提出离婚要受到诸多限制。同时,妻还受封建礼教的束缚,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妻对丈夫要从一而终,不能提出离婚。在刑事责任上,夫妻相犯也是同罪不同罚。即在适用刑罚上,相同的罪,对夫犯妻选用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对妻犯夫,采取从重处罚原则。 (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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