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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从该案谈如何适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souask/ 从该案谈如何适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案情] 原告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 撤销权案例 [案情] 原告:王会、王绍顺 被告:吴忠 第三人:陈昌 2005年6月至9月间,被告吴忠先后为李进借款和担保借款共计人民币31000元,2006年9月20日原告以李进、吴忠为被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 管理案例分析 判断题 按编写方式,案例可分为自编、翻译、缩删和改编等类型。(√ ) 按照编写方式,案例可以分为单一职能型案例和多职能综合型案例两类。(×) 案例不同于实例,是因为案例比实例所包含的范围广泛。(×) 案例教学的目的是对案例所揭示问题的回…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souask/ 从该案谈如何适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案情] 原告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县金贸公司)。 被告刘德固。 2003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刘德固向原告沛县金贸公司出借13万元,期限6个月,为无息借款。同时双方商定以原告方金贸广场46幢11号房抵押,原告向被告出具了13万元借据以及11号房买卖合同和279956元的房款收据。2003年1月24日,双方又订立7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借7万元,期限6个月,为无息借款,以原告方33幢3号房抵押。原告向被告出具了7万元借据以及3号房买卖合同和220059元的房款收据。上述抵押是以房产买卖的形式确立的抵押关系,原告为被告开具了两份房款收据,被告实际上并未付款。被告刘德固在7万元借款合同中并未向原告出借7万元。两份抵押合同也均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对13万元的借款形成,双方存有分歧。原告主张是原告欠李申斌借款6万元及利息15000元,欠刘保良借款5万元以及被告即将出借的7万元借款利息5000元构成。被告刘德固则主张李申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和刘保良均同意将其享有的6万元借款本息和5万元借款本息转归被告所有,原告同意后,接收了上述二人的债权凭证,才向被告出具的13万元借据。对上述主张双方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主张13万元的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主要理由是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同意转归被告享有,属重大误解。因为在债权债务转移时,刘德固已声明,刘保良的5万元借据已丢失,而该借据目前在原告手中,足以证实5万元已经偿还。对其向法庭提交的刘保良的5万元债权凭证和刘德固书写的借据丢失证明,被告辩称,在债权转移时,原告已对两份债权的真实性作了严格审查,不然也不会让被告出具丢失证明,并且在此前后,无论是刘保良还是刘德固均未从原告手中领取5万元借款。证人刘保良出庭证实了上述观点。庭审中,原告对归还刘保良5万元借款的主张有以下几点不能作出详细陈述:1、是债权转移之前还是之后偿还的5万元,不清楚;2、是交付给何人的,不清楚;3、是何人将债权凭证交付原告的,不清楚;4、是原告方何人经办的还款手续,不清楚;5、款项是通过公司财务支出还是公司个人支出,不清楚;6、债权凭证是保存在公司财务帐还是个人手中,不清楚。 [裁判要点] 沛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两份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到合同的约束。被告持有13万元的借款凭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张是由李申斌借款本息,刘保良借款本金和刘德固7万元借款利息组成,被告不予认可,且对李申斌借款计算利息,对刘保良借款不计利息,而在刘德固即将出借的7万元约定无息的情况下,预提5000元利息的主张,不合常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利息计算的约定,双方对利率约定标准表述不一,即使按沛县金贸公司陈述的标准计算,也不能计算出5000元的利息。因此,13万元借款中并不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本院据此认定双方13万元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刘德固依法享有债权人资格。 原告主张该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主要理由是13万元中的5万元已经偿还,但通过庭审查明,在债权转移时,原告已对两笔借款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在刘德固缺失有关债权凭证时,让其出具丢失声明,沛县金贸公司认为已将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由公司会计胡明波还给刘德固,并收回了借据,但沛县金贸公司不能说明会计胡明波还款是受公司何人指派,胡明波用于还款的5万元的来源,胡明波还款的过程,5万元还款是否已记入公司帐目。沛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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