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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正本)分析
目 录
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01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15
3、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3
4、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早餐实施方案》的通知 荔政办发〔2015〕11号···········33
5、大荔县财政局 大荔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荔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荔财发〔2015〕92号··
··················································37
6、大荔县教育局关于扩大学生营养早餐食堂供餐范围的通知
荔教发〔2016〕58号·······························40
7、大荔县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标准化食堂”和“标准化宿舍”创建活动的通知 荔教发〔2014〕19号···············43
8、大荔县中小学“标准化食堂”创建标准··················44
9、大荔县中小学“标准化宿舍”创建标准··················46
10、大荔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食堂、商店管理的通知 荔教发〔2015〕61号····························48
11、大荔县学校食堂管理制度···························51
12、大荔县教育局学生营养早餐工作安全目标责任书······77
13、大荔县教育局学校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79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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