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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规定及全套表格解析
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实物管理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制定配置标准、资产配置、验收、标识、入库、领用、使用、维护、调拨、处置、定期盘点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综合办公室为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办)。 第五条 综合办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负责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对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工作,保障正常使用; (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统计; (六)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按市局要求通过“一本账、一套表、一张图”的管理模式,实现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负责配合综合办完成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调拨及盘点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七条 各部门建立资产保管专员,负责妥善保管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处置、调拨提出申请; (二)负责新购置固定资产的领用、分配和登记; (三)对职工离职(退休)交还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登记,并报综合办(详见附件12); (四)固定资产如出现损坏、遗失,应及时报综合办; (五)每年5月中旬,11月中旬分别将本部门上下半年资产变动情况报送综合办(详见附件13)。 第八条 使用保管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配合相关部门及本部门资产保管员做好维修维护工作。 第三章 实物账卡 第九条 综合办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财务账及卡片。 (一)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是依据固定资产分类规定,按品种目录设置的明细实物账,详细记录日期、固定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使用部门、使用状态等。其金额合计应当与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总账金额核对相符,其数量与固定资产卡片数量核对相符。 (二)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原值、使用部门、开始使用日期、调入时已使用年限、使用状态、存放地点、维修记录、原价变动记录、内部转移记录、调出记录等。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并与财务部门记账金额保持一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 综合办按使用部门设置保管清册,由综合办和使用部门各执一份,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取得日期、单价、数量、金额、使用状态、使用部门及其使用人(保管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报综合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与财务同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等有关记录。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综合办应当每月核对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并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卡、账账相符。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以固定资产“生命周期”为主线,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划分为配置、验收、标识、入库、领用、使用、维护、调拨、处置、盘点等十个环节。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受赠、调拨等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依据机构、职能、人员等相关因素,制定能满足正常开展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一)凡拟购、建房屋构筑物的,必须事前向局行文请示,说明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来源情况,以及原房屋构筑物的相关情况。经本单位会同市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局长审批,方可实施。 (二)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购置,各部门资产保管专员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在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范围内,结合固定资产实际配备情况,向综合办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详见附件1),价值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综合办统一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详见附件2)。 因工作特殊需要,购置标准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统一填写《增加设施设备标准配备申请表》(详见附件3),经服务本单位审核,报局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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