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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姜贵明 【摘要】公民受教育权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种权利已经成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如何通过行政立法来保障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从公民受教育权概述,行政法保护概述,公民受教育权受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公民受教育权受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公民受教育权受行政法保护的发展策略等五个方面来探讨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关键词】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发展策略。 一、公民受教育权概述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产生 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五千多年的灿烂历史文化。同样,我国教育历史悠久,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教育活动记载,《尸子》载:“燧人之世,天下多水,故教民以渔。”①是我国氏族社会教民捕鱼的记载。但专门的学校教育是在五帝时候才出现,当时被称为“成均”,义指宽阔、平坦的场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教育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为了保障受教育权,各国纷纷通过立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以法律形式把公民受教育作为公民的权利确定下来。②公民受教育权是一个新概念,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使教育发展受到禁锢,统治者一直把教育作为自己私有的特权控制起来,广大老百姓没有权利接受专门的教育。直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该大纲第十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国内革命战争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的引导他们参加政治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③从此,广大的劳苦大众才有资格接受教育,受教育权才在中华大地上开始萌芽,为中国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但是,那时还没有从国家的角度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教学设施和教师等硬件还没统一规范的保障,所以学生接受教育的随意性较大,失学率较高。 (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 什么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教师法》《教育法》还对教师的工作待遇、职称、继续教育等方面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三)行政法对学生的保护 学校—教师—学生,三者是缺一不可统一体,三者相互依存。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也是我们所说的受教育权利的所有者,是受行政法保护的对象之一。首先,行政法保护学生的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什么民族,是否贫困,是否健康,是否地处边远,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其次,行政法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因此从该法颁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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