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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加强执行与征信系统融通联合以克服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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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行与征信系统融通联合以克服执行难
马成刚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当前面临的窘迫的现状与人们诚信意识的淡漠、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以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之间缺乏有效联系和融通有着深刻的因果关系。近年来,一些学者以及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管理人员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何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融通、怎样提高信用信息的共享使用进行着不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并且取得了较大的理论成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征信与征信系统
1、征信的概念与作用
征信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征信一词翻译成英文,即:CreditChecking或Credit Investigation,其具体涵义是征求他人或自身的信用或验证信用,有人习惯性地将资信调查工作称为征信,这也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一种狭义而流行的称谓。征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征信泛指调查、了解、验证他人信用。狭义的征信主要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或个人信用进行调查、验证并出具信用报告。综上,征信是指为了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活动。
征信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能够增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二是有利于建立各种个体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三是有助于为信用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评估支持;四是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资信信息方面的支持;五是为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2、征信系统及其作用
征信系统是指征信机构对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类和贮存而形成的信息内容的体系总和。社会征信系统与对信用的使用而形成的社会惩戒系统共同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指国家通过征信机构全面记录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失信者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任职、就业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以督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规守法的制度体系。
征信系统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与社会惩戒系统共同表现出来的作用是:第一,为互不熟悉的交易主体提供对方的信用记录,解决各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帮助当事人回避由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信用风险;第二,使市场主体的信用好坏与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联系,迫使其依法经营,诚信交易,避免因诚信缺失引发纠纷,一旦发生纠纷也能主动面对,积极协商,努力消减债务,自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从源头上解决“诉讼爆炸”和执行难问题;第三,在某些时候能成为法院发现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手段和曝光被执行人的平台。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与社会信用体系融通的探索
200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指出:“下决心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把四级法院执行案件的所有信息,包括收案情况、结案情况、未结案情况、中止执行等所有相关信息都在这个系统内随时得到反映。”俞灵雨主任指出:“这个系统的建立……最终的目的是把它和银行的征信系统联合起来。也就是说,执行信息系统所反映出来的信息最终将作为银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这样,使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所付出的代价达到最大化,促使被执行人不敢轻易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2004年7月29日,俞灵雨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现场会上发表讲话,再次明确提出“我们要在建立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与国家相关部门联手,全面清剿债务人,使债务人无处可逃,最终的目的,是要使中国这个社会建立起一个机制,让债务人自己去履行法院的判决,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大量的判决靠强制执行。” 俞灵雨主任的这两次讲话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最初设想,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提及关于融通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设想。
2004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建立执行威慑 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座谈会,就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构筑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与中央政法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研讨。最高人民法院设计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把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以此系统提供的客观、全面、权威的信息为基石,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人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只要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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