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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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瑞德煤矿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 二〇一三年 规程编制(修订)立项审核表 制度名称 《安全作业规程》 编制部门 综合部 负责人 分管领导 编制 日期 2013年 审核意见: 前 言 1 第一部分 工程安全作业规程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采剥作业规程 6 第三章 运输作业规程 8 第四章 排土作业规程 10 第五章 采空区作业规程 11 第二部分 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 12 第一章 总 则 12 第二章 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3 第三章 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14 第四章 装药与充填 16 第五章 起爆方法 19 第六章 警戒与安全距离 21 第七章 瞎炮处理 25 第八章 二次爆破 25 前 言 《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是我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全矿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据。本规程是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制定,分为工程安全作业规程、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两部分,规程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全矿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本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一部分 工程安全作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 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其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长(工长)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 第五条 安全监察科是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上级和本矿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六条 安全监察科与矿内施工单位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为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计划,并由各级领导组织实施。 第八条 总工程师主持编制本矿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应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四定”(定单位、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要通知安全监察人员验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拖延。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应根据生产实际对职工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和中途调换工种的职工,均须经过安全及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受培训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带领下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准独立作业。 第十五条 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必须有安全使用合格证或安全标志,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各项工程及机械安装、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由矿或部门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和拒绝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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