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内河货物港务费征收与使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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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内河货物港务费征收与使用.doc

广西内河货物港务费征收与使用   摘 要:广西内河港口大发展过程中凸显港口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不足的问题。为筹措资金,促进港口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广西实际,从历史沿革、法理及水运物流成本分析广西内河货物港务费征收的必要性、可行性,探讨提出新时期既切合广西实际又符合法理的内河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的建议或措施。   关键词:港口 货物港务费 统收统支 征收主体   引言   港口的建设、维护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货物港务费是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重要资金来源。收取货物港务费可以弥补港口建设、维护资金的不足,但会增加一定的物流成本,削弱水路运输成本优势。本文根据多年经验统稿的相关专题报告整理而成,重点分析广西征收内河货物港务费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征收使用的措施。   广西内河货物港务费征收的必要性   1、打造西江亿吨黄金水道,形成设施完善的内河港口体系的需要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 “打造西江黄金水道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决策以来,广西内河港口步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港口生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随着广西西江黄金水道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沿江工业的快速发展,大大提升了广西内河港口发展的速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广西内河港口货物吞吐能力达到1.5亿吨以上,形成以贵港、梧州、南宁主要港口为核心,百色、来宾、柳州、崇左等地区性港口为重要补充,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保障有力、功能完善、服务高效、设施完善的内河港口体系。要形成设施完善的内河港口体系,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   2、弥补现阶段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需要   广西现阶段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二是地方财政资金;三是民间资本投入。目前广西水运行业招商引资项目并未得到突破性的进展,只有少量民间资本投入到环境和条件较为成熟的经营性港口,基本没有民间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征收内河货物港务费,弥补现阶段广西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极为必要。   3、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的需要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是水运重要的基础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投入相应的建设资金。近年来,由于财政资金不足,广西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直接导致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服务效率得不到提高甚至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阻碍了港口事业的快速发展。在打造西江黄金水道等决策背景下,“十二五”成为广西内河港口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广西内河计划建设经营性港口共投资112.64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8.17亿元。计划建设便民码头824个,总投资11934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7155万元。加上内河港口支持保障系统规划建设投资2500万元,“十二五”期内河港口建设(含经营性港口、便民码头、港口支持保障系统)共需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9.13亿元,而广西属欠发达地区,可用财力有限,要解决如此巨额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急需寻求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征收内河货物港务费是筹措资金的有效途径。   征收内河货物港务费的可行性   1、征收货物港务费有法规依据   2003年《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明确 “港口政企分开后,经由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2005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交通部第8号令),以部门规章形式重新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的港口),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由负责维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的单位,按“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1次货物港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内河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比照本规则办理”。随后颁布施行的《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对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适当调整。此外,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多次进行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了不少收费项目,但该收费项目一直予以保留。   2、征收货物港务费有事实根据。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高等级内河航道和主要港口的20个省(直辖市)中,有17个省征收货物港务费,且大多数省份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根据实地调研及函调,贵州、湖南、湖北、重庆、浙江、广东等省(直辖市)货物港务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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