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分流政策问答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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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分流政策问答二改制分流政策问答二

改制分流政策问答二 一、国有单位主办集体企业改制分流的涵义是什么?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单位主办集体企业改制成为由参加改制职工、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持股的股权多员化企业,所属企业及其主办的集体企业不持有改制企业股权,并重新规范改制单位集体职工、全民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什么是国有单位主办集体企业?国有单位主办集体企业改制分流的范围是什么? “主办”是指由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通过投资、划拨实物、借贷、扶持等形式设立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含义为:领导班子由主办单位委派;或主办单位对生产经营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主办单位提供市场和生产经营条件,主办集体企业对主办单位有一定的依赖性。 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及所属单位主办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除实施关停并撤的以外,均应实施改制分流。 三、集体企业改制分流的原则是什么? 1、严谨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制企业产权明晰规范、劳动关系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积极稳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3.独立经营。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职工自愿。在向职工宣传改制分流政策的基础上,引导职工积极自愿参加改制;改制分流方案须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由改制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四、集体企业改制分流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力争在2008年前,使属于改制分流范围的集体企业基本完成改制分流工作。 五、集体企业资产负债的处置原则和方式是什么? 主办集体企业实施改制分流,其资产和负债应全部纳入改制范围,原则上不得剥离和拆分。职工参加改制分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补助,应以主办集体企业的净资产支付。 如主办集体企业的净资产不足,主办单位可按下述原则及顺序以相应资产补足或调整: 1、主办单位的股份; 2、欠主办单位的债务; 3、租用或占用主办单位的房产、土地和机器设备等,其中对房产和土地的处置应遵循“房地合一”的原则; 4、主办单位其他“三类资产”或资金(包括收回所管理的其他主办集体企业改制剩余的资产或变现资金)。 当主办集体企业的净资产过剩时,直属单位可按下述原则及顺序处置或调整: 1、向改制单位职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 2、转作预留费用处理; 3、由主办单位处置相应的实物资产或债权; 4、以抵押方式转为主办单位的债权。 六、集体企业职工的补偿补助标准如何计算? 参加国有单位主办集体企业改制分流的全民身份职工在国有单位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补助标准按同期国有单位改制分流中正式职工补偿补助标准执行,补偿补助全部转为改制企业股权。 参加改制的集体身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补助标准按不高于同期国有单位改制分流正式职工补偿补助标准的80%,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补助全部转为改制企业股权。 对符合条件但不愿参加改制的职工,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七、如何理解“同等优先”政策? 所属企业对改制企业要给予必要的帮助,保持改制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实现平稳转换。改制企业在业务、内部市场、原料供应、公用工程、提供劳务等方面原有的渠道和市场在改制后,可维持不变”。 要按照同等优先、合同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购用改制企业产品和服务、供应有关原材料、提供公用工程等服务。 八、如何保证“同等优先”政策的长期有效实施? 所属企业与改制企业要按市场规则建立规范的交易关系并签订协议,将“同等优先、长期交易”政策落实为所属企业与改制企业两个主体之间具体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规范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较长期的互供及合作合同。存续公司、股份公司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都应按以上要求,与改制企业签订有关协议并严格执行。 所属企业由于深化改革、机构调整等原因签约主体发生变化,应由改革调整后的相应业务单位与改制企业续签协议,所属企业应及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所属企业要求终止执行已签的协议或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九、哪些人员不得持有改制企业股权?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和股份公司分(子)公司以下人员不得持有改制企业股权: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掌握一定的资源配置权,并对母体单位与改制企业交易价格关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已离退休的)、所有处、科长、机关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 十、职工现金认购剩余净资产有何优惠规定? 改制单位评估后净资产的处置价格,下浮不得超过10%。所属企业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购买改制单位资产,不享受10%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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