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2.docVIP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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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 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六条(分类管理) 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 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 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 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 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第七条(培训的一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并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格式见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培训形式) 食品安全培训包括以下形式: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前款所列之一的食品安全培训。前款第(一)项所列的培训形式仅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和A3、B3、C3类中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 第九条(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食品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应当包括与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以下简称法规)、知识和技能。 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培训学时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应当按照以下学时要求进行: A1、B1、C1类不少于50学时; A2、B2、C2类不少于20学时; A3、B3、C3类不少于15学时。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学时应当不少于初次培训学时的50%。 第十一条(培训档案) 从事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姓名、岗位、培训日期、地点、方式、教材、教师、学时数和考核日期、成绩等内容。 第十二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凭培训记录,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组织的全市统一的在线食品安全考核。 食品安全法规变化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要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再次参加按前款要求进行的考核。考核内容为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中修订部分。 第十三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食品安全考核合格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其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兰州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 培训合格证明全市通用。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混用。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取得较高等级培训合格证明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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