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某公路局代理词-某公路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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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某公路局代理词-某公路局

            第一审被告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之规定,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济南市某区公路管理局的委托,指派孙汉传、张传秀律师担任第一审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不属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案件,交警部门不应出 具责任不明的《事故证明》,该《证明》依法应由交警部门撤销,贵院不应采信。交警部门依法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九十一条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对于这样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依照上文的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作出责任认定。 如果交警部门不撤销其不当的《事故证明》,进而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作出责任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就无法确定。《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本案诉讼。”据此,本案应中止诉讼。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巡查,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无法查明,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五、被告作为公路管理部门一直在审慎务实、尽职尽责地正常履行着法定职责和义务,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作为道路管理者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了对公路的管理维护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石头所有人遗落石头后,未能立即移走,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被告作为路政部门对该路段的管理维护而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了应尽的管理维护公路的义务呢?这是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首先,我们必须弄清路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 《公路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法》第35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根据以上《公路法》第35条、第43条、《道交法》第5条、《公路保护条例》第3条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主要是“建设、养护、管理公路,保护公路的路产”,公路管理机构是“以公路本身为服务对象的行政事业性管理机构”。 2、如何正确理解《公路法》第43条的法律内涵。 《公路法》第43条的主题词应为“保护”、“设施”、“完好、安全、畅通”,这里的“保护”含义,实际上《公路法》第35条已明确规定,该35条中的“保护”,主要是对“路产”保护,对公路本身的保护,并不能理解为对“行人和车辆”的保护,条款中所指的“完好、安全、畅通”,主要指公路部门在保护公路的前提下,确保公路本身的“完好”,公路本身的技术状态的“安全和畅通”,并不能扩大理解为“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和畅通”。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管理“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和畅通”的职责属于公安机关。其依据是《公路法》第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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