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法律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VIP

北京住总集团法律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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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总集团法律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工作,建立健全集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集团整体利益,根据北京市国资委《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京国资法规字[2007]29号),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单位”)。 第三条 实施法律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法律审核的工作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法律审核工作由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及集团所属单位法律总负责人牵头,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实施,其他业务部门配合。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及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工作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 集团所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工作向法律总负责人负责,法律总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外聘专业律师的审核工作向聘用单位的总法律顾问或法律总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总负责人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总法律顾问或法律总负责人反映。 第八条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总负责人应当向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总负责人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单位应严格选聘并有效发挥外聘专业律师在法律审核和论证方面的作用。 选聘律师应当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法律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以下事项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公司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 (三)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重组和上市等重大事项; (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 (六)法律纠纷案件(集团所属单位发生的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案情复杂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应报集团公司复审); (七)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揭示审核事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必须由外聘专业律师实施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由外聘专业律师实施的法律审核事项; (三)总法律顾问或法律总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外聘专业律师实施的法律审核事项。 第四章 法律审核的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集团公司、集团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总法律顾问或法律总负责人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签约。 第十四条 总法律顾问及法律总负责人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在相应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法律审核内容将需要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提交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组织法律顾问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风险,并依法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提交法律审核或论证的事项应确保相关文件资料全面、客观、真实,实施法律审核或论证的人员仅就提供的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实施法律审核或论证工作的人员有权查阅本单位相关资料,向集团其他单位或业务部门、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并要求其出具与法律审核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部可协调集团所属单位或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外聘专业律师经总法律顾问或法律总负责人批准后可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总法律顾问应就以下法律审核或论证事项进行复核并签字: (一)重要合同或协议(指投融资或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 (二)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重大经营决策的书面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三)集团公司承办的法律纠纷案件及集团所属单位上报的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案情复杂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四)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总法律顾问认为应由其进行复核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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