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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探讨.doc
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探讨
摘 要: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和快速性,使公民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得到进一步扩展,网络隐私权应运而生,本文从隐私权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隐私权的建议。
关键词:信息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
在信息时代,人们在享受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在经受着科技的双刃剑带来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公民隐私权遭受侵犯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在信息时代,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一、隐私权概述
传统意义上的公民隐私权,是指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笔者认为隐私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个人事务、信息和个人领域可以自己支配,并且排除他人干涉和侵扰的一种具体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是特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重要的道德规范的隐私可以自主进行支配、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侵扰,并且在受到侵扰损害时请求法律进行保护的一项民事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及其侵权特点
(一)网络隐私权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广泛应用,人们工作和生活受到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影响日益增强,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公民隐私权受到了更大的挑战,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不断发生。由于网络隐私权存在于网络,于是赋予了隐私权新的特点,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就其个人信息数据、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享有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侵扰的-种人格权。由于我国法律对这种新事物缺乏相关的规定,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当今在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特点
1.侵权手段便捷化和高科技化
由于互联网自身的便捷性,使得信息时代隐私权侵权方式极其便捷,任何一台联网的电脑面对的是整个世界,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将一条含有公民隐私的数据发布在网络上,将其放在网页上可以瞬间完成侵权行为。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公民隐私权侵权手段也越来越高科技化,传统的侵权手段已经逐渐不被采用,侵权者主要采用技术强的新手段。
2.隐私权侵权者隐蔽性强
由于互联网不仅仅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区域,而是遍及世界,范围极其广泛,所以侵权者可以跨地区,匿名跨国传播信息完成侵权行为。隐私信息可以在瞬间被全世界的网名传播,当然也可以瞬间被侵权者删除,所以侵权者很难被查获。
3.隐私权侵权救济非常困难
由于互联网时代侵权者大多具有非常高的互联网应用技术,而且现在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越来越隐蔽,高手如云。于是被侵权者就不易察觉自己的隐私信息已经被侵权者侵犯,有时即使发现也无能为力。因为首先网络时代的隐私立法没有和时代同步,而且隐私侵权行为又可以跨地区跨国家进行,所以这就需要国际力量的协作配合;其次,很多受害人在隐私权受到侵害后,由于技术、地域限制等原因,不易获取犯罪证据;最后,基于高昂的诉讼费用和较长的诉讼时间,受害人通常会选择放弃侵权诉讼。
三、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宪法》的保护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从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第4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规定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隐私权的范畴,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对隐私权的规定,确认了隐私权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为其他部门法及司法解释维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借鉴依据。
(二)《民法》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就是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诉因,这-规定,更是力证了《民法通则》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三)《刑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虽没有直接采用隐私权的概念,但其中部分条款包含了对公民隐私权内容的保护。《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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