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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权利社会化 权利社会化是指从传统的强调权利的自由支配与排他性,转变为强调权利的社会义务与限制性。 社会化表现 所有权受限 他物权优位 自物权至高无上 禁止滥用权利 他物权优位 现代产权发展趋势 罗马法法谚:行驶自己之权利者,对任何人均不会构成不法。 霍姆斯法官:一个人拥有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栅栏的权利,愿意造多高就造多高,不管它是否能把邻居的光线和空气挡住。 基尔克:禁止滥用权利 虚化所有权、他物权优位: (1)排他性不断优化 (2)用益物权成为他物权的重心 (3)担保物权注重发挥物的效用 2.1.3 现代产权发展趋势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英国首相威廉·皮特 德意志帝国的开国皇帝威廉一世功劳盖世,却因拆除一座老百姓的破磨房而输了官司,被法庭判决将磨房恢复原状,并且赔偿磨房主人的经济损失。如果这一切发生在当代社会,或许还可以理解,但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它竟然发生在100多年前,当时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还是他的手下。 威廉二世与磨房主后人:亲爱的邻居,来信收到,得知经济困难,深表同情。您要把这座磨坊卖了是万万不可的,因为这座磨坊已经成为德国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象征,应该世世代代保留在您家的名下,至于您的经济紧张,我派人送去3000马克,请务必收下。威廉二世 这个故事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当然,不是说公权力不能进入私领域。公权力进入私领域有一个原则,那就是“非请莫入”。 所有权方面,有空间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新型物权出现; 他物权方面,出现了新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空间地上权、空间地役权、 动产抵押、动产与不动产混合 抵押、所有权保留、让渡担保等。 2.1.3 现代产权发展趋势 之三:边际模糊化 物权、债权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由此带来物权与债权法律界限的模糊化。 (1)债权物权化:指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 典型: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1.3 现代产权发展趋势 2008年11月2日,邵某将其位于西湖区马塍chéng路的一套住房租给黄某居住,租金3000元/月,租期为2009年1月1日到 2011年12月31 日。在此期间邵某因急需用钱,通过房产中介于2009年12月18日与购房人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丁某向邵某支付5万元定金,邵某在一个月内交房,如邵某不能履行,需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丁某的损失,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屋管理部门要求征询黄某的意见,黄某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屋。邵某前来咨询,问是否能起诉,以解除其与黄某的租赁合同,如何履行其与丁某的购房合同。 案例分析 黄某 邵某 丁某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2008年11月2日签订,租期为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18日 法律关系示意图 黄某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的界定 (2)黄某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享受优先购买权? (3)邵某是否侵害了黄某的优先购买权? 购房人丁某属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1)善意第三人的界定 (2)丁某在何种情况中可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出租人在出卖该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得以与其他购买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租赁房屋。 优先购买权 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第三人 邵某未通知黄某便将房屋卖给丁某的行为侵犯了黄某的优先购买权。 黄某要行使的优先购买权必须是在邵某出售其承租房并愿意与购买人有相同的条件下前提下。本案中黄某愿意同等条件下购买。 丁某只与邵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并未过户,丁某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邵某应向丁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结 论 (2)物权债权化:指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 定性、相对性等。表现: 担保物权具有债权性 物权证券化(抵押权证券向金融机构发行,分担风险) (3)物权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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