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产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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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产品

保险学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财产保险仅指财产损失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自内的整个范畴。 案例:擅自变更地点索赔案 天津某制革厂将拥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并附加自燃险。投保总金额1509000元,保费27162元,保险期限一年。并在保险合同及所附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所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及产品存放于本厂仓库、车间,并标明了车间仓库的位置。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制革厂与宁波某贸易公司签订了由其代销合成内底革的合同,并当即在一周内两次向贸易公司发运合成内底革1760件,货款213000元,存放在贸易公司仓库时遇到宁波持续高温,5天后货物自燃,全部烧毁。火灾发生后,制革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焦点: a 代销的产品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制革厂与贸易公司两者之间是代理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仍属制革厂所有。贸易公司在代理权限内处置财产的后果由制革厂承担。因此,被代销财产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 b 制革厂将合成内底革运往宁波,由于擅自变更存放地点,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使财产自燃受损。违背了合同中对财产存放地点的约定以及危险程度增加书面通知保险人的条款,因此,制革厂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某企业的厂房在保险期间因火灾造成部分损失,直接损失为55万元,残值为5万元,保险价值为100万元。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80万元,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 (55-5)×(80÷100)=40(万元) 6.流动资产的赔款计算 (1)流动资产的全部损失 如果受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不一致,以两者之中较低者来确定赔偿金额。 (2)流动资产的部分损失 如果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款=实际损失-残值 如果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款=(实际损失-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除外责任 原因免除 原因免除主要有:战争风险、核辐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等的故意行为。 损失免除 损失免除包括:间接损失、地震所致损失、家用电器本身损毁、暴风暴雨所致露堆财产损失、洪水所致江河岸边财产的损失等。 单一总保险金额方式下赔款的计算: 某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家具6000元、家用电器8000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16000元,由于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人支10000元赔款后结案。 分项总保险金额方式下赔款的计算: 某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家具保险金额3000元、家用电器保险金额4000元,衣物保险金额3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家具6000元、家用电器8000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16000元;由于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人支付赔款: 9000元=(3000+4000+2000) 三、运输工具保险之一: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含义和分类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含义 机动车辆保险是承保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车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 1.基本险: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2.附加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未投保基本险的,不得投保上述附加险;基本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⒈交强险实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 ⒉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远远大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①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大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②交强险下,保险人无权拒保高风险客户。 ③在特殊情形下,交强险可由保险人先行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⒊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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