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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new
国际结算第五章 信用证 周锦 zj_smile@126.com 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业务流程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第五节 信用证结算分析 Key Words 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第五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第五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1、信用证的含义 1、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其他银行代付。 3、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银行只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责任。 可见: 信用证的实质: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 银行付款条件: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开证行付款形式多样。银行的付款方式有三种: (1)直接付款(或承兑及付款)—用于开证行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承兑信用证 (2)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及付款) —用于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信用证、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定银行承兑信用证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用于议付信用证 第五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2、信用证的特点:只问L/C,不问合同;只问单据,不问货物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时,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 案例分析: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似乎与买卖合同是相关联的,但它是一项约定,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它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之外的契约。 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契约。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案例分析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申请人为香港某进口公司。信用证中关于货物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层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销售合同则要求:“均以三夹层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信用证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进行包装,并使得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抵达香港。但却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进口商发现货物包装与销售合同不符。试问开证行的做法错在哪里? [分析] 在信用证结算中,信用证与销售合同是独立的,开证行不受销售合同的约束,因此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也独立于进口商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即使受益人未完全履行销售合同下的义务。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银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就履行其付款的责任,而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 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开证银行只是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简而言之,银行要求的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第五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二、信用证的契约安排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三方的契约安排: 买卖双方(即申请人和受益人)间的销售合同;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开证申请书,还包括开证协议、担保协议等; 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信用证,若存在保兑行,则保兑行与受益人间仍存在信用证的契约安排。 L/C的契约安排 三个契约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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