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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犯罪的结束形态 概述 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 本章导学 一、基本要求 掌握犯罪的结束形态的概念,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我国刑法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二、基本知识点 犯罪的结束形态,也被称为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特有的犯罪形态之一。研究犯罪的结束形态,既是正确认识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需要,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要求。本章的重点是正确理解故意犯罪结束形态的意义和规范,以及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概念和条件、处罚的原则。 三、基本概念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四、教学重点和难点 1、故意犯罪结束形态存在的范围。 2、犯罪既遂的类型。 3、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以及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 4、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未遂的种类。 5、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中止的范围和种类。 思考题 1、犯罪的结束形态为什么只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的犯罪中? 2、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各自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本章案例 11.1 概述 一、概念 1.所谓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其特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状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前者是指既遂,后者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三种形态。 2.所谓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并非所有犯罪都有犯罪过程。) 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广义的还包括前后的延伸,向前有犯意的产生,向后有结果的发生,因为有时存在行为结束而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形。 3.所谓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分为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可以分为犯意表示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行为后阶段。 犯罪过程及阶段图表: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1.从主观反面看,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但也并非所有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2.从客观方面看,阴谋犯、举动犯、纯正不作为犯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突发性(无预备阶段)的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 (所谓阴谋犯,是指二人以上就实行一定的犯罪共同进行阴谋策划,本是共同犯罪的预备行为。) 10.2 犯罪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是否既遂,不能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为标准。 。 11.2 犯罪既遂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2.行为犯: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3.危险犯:即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4.举动犯:即行为人一经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便构成既遂的犯罪。大致包括有预备型的犯罪和煽动型的犯罪两种。 11.3 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1.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2.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就停止下来,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类型: 1.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阴谋行为: 二人以上就实施一定的犯罪共同进行谋议。原则上属于预备行为,但刑法分则中的阴谋犯罪除外。如组织、策划行为。 四、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4 犯罪未遂形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要正确理解分则条文规定的每个实行行为。 “破门而入”这一举动,对于盗窃罪来说就是犯罪的着手,对强奸罪来说则是预备。 2.犯罪未得逞,即未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行为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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