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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逻辑关系 * 3、保管 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存放环境: 整洁; 相对湿度不超过30%; 温度-5-40℃; 无腐蚀性气体; 通风良好; 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4、出库 由专人负责出库,完善领取手续 设立出库登记本 登记证件编号、领取时间、发放人员、领取人员签字等 注意两个问题: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与发放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 当年未使用完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下一年度可继续使用,原则上不再到下下年度使用。 印章管理 1、样式 印章为圆形 直径32mm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仿宋体字),字体与印模式样一致 2、内容 上弧文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自左而右环行 中心部位刊“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专用章”字样下方有横线;横线下方为行政区划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下弧文字为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3、刻制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印模式样刻制印章 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损毁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4、使用和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 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加盖印章 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 不得盖骑缝章或其他印章 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专人管理,证章分开 签发机构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印章上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助产机构签发包括: 首次签发 换发 首次签发 1、概念 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内容要求 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军官证现已不作为有效证件)的号码填写 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 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 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划“√” 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不能打印) 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人员或签发人员签字 3、提供材料 正常情况: 由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依据) 特殊情况: (1)由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分两种情况: 新生儿母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申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除交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 (2)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交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打印“/”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超时办理(一般为1个月) 分两种情况: 新生儿出生30日后至1年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新生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5)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72小时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 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相关部门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正页交由其自行保管 特别注意 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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