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高病指南__培训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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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九)促胎肺成熟 孕周34周并预计在1周内分娩的子痫前期孕妇,均应接受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Ⅰ-A)。 用法:地塞米松 5 mg 或 6 mg,肌内注射,每12小时1次,连续4次;或倍他米松12 mg,肌内注射,每天1次,连续2 d。 目前,尚无足够证据证明地塞米松、倍他米松以及不同给药方式促胎肺成熟治疗的优劣。 不推荐反复、多疗程产前给药。如果在较早期初次促胎肺成熟后又经过一段时间(2周左右)保守治疗,但终止孕周仍34周时,可以考虑再次给予同样剂量的促胎肺成熟治疗。 《指南2015》 处 理 (十)分娩时机和方式 子痫前期孕妇经积极治疗,而母胎状况无改善或者病情持续进展的情况下,终止妊娠是唯一有效的治疗措施。 《指南2015》 处 理 1、终止妊娠时机: (1)妊娠期高血压、病情未达重度的子痫前期孕妇可期待至孕 37 周以后(Ⅰ-B)。 (2)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妊娠不足 26 周孕妇经治疗病情危重者建议终止妊娠。孕 26 周至不满28周患者根据母胎情况及当地母儿诊治能力决定是否可以行期待治疗。孕28 周~34 周,如病情不稳定,经积极治疗病情仍加重,应终止妊娠;如病情稳定,可以考虑期待治疗,并建议转至具备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Ⅰ-C)。孕34周孕妇,可考虑终止妊娠。 (3)子痫:控制病情后即可考虑终止妊娠。 《指南2015》 处 理 2、终止妊娠指征: 重要的是进行病情程度分析和个体化评估,既不失终止时机又争取获促胎肺成熟时间。 (1)重度子痫前期发生母儿严重并发症者,需要稳定母体状况后尽早在24 h内或48 h内终止妊娠,不考虑是否完成促胎肺成熟。母体因素和胎盘-胎儿因素的整体评估是终止妊娠的决定性因素。 (2)蛋白尿及其程度虽不单一作为终止妊娠的指征,却是综合性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需注意母儿整体状况的评估。 《指南2015》 处 理 3. 终止妊娠的方式: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孕妇,如无产科剖宫产指征,原则上考虑阴道试产(Ⅱ-2B)。但如果不能短时间内阴道分娩,病情有可能加重,可考虑放宽剖宫产的指征。 《指南2015》 处 理 4. 分娩期间的注意事项: (1)密切观察自觉症状; (2)监测血压并继续降压治疗,应将血压控制在160/110 mmHg(Ⅱ-2B); (3)监测胎心率变化; (4)积极预防产后出血(Ⅰ-A); (5)产时、产后不可应用任何麦角新碱类药物(Ⅱ-3D)。 《指南2015》 处 理 (十一)子痫的处理 子痫发作时的紧急处理包括一般急诊处理、控制抽搐、控制血压、预防再发抽搐以及适时终止妊娠等。 子痫诊治过程中,要注意与其他抽搐性疾病(如癔病、癫痫、颅脑病变等)进行鉴别。 同时,应监测心、肝、肾、中枢神经系统等重要器官的功能、凝血功能和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Ⅲ-C)。 《指南2015》 处 理 (十一)子痫的处理 一般急诊处理: 子痫发作时应预防患者坠地外伤、唇舌咬伤,须保持气道通畅,维持呼吸、循环功能稳定,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尿量(留置导尿管监测)等。 避免声、光等一切不良刺激。 控制抽搐: 硫酸镁是治疗子痫及预防复发的首选药物。 子痫患者产后需继续应用硫酸镁24~48 h。 《指南2015》 处 理 (十一)子痫的处理 控制血压和监控并发症: 脑血管意外是子痫患者死亡的最常见原因。 当收缩压持续≥160mmHg、舒张压≥110 mmHg时要积极降压以预防心脑血管并发症(Ⅱ-2B)。 注意监测子痫之后的胎盘早剥、肺水肿等并发症。 适时终止妊娠: 子痫患者抽搐控制后即可考虑终止妊娠。 《指南2015》 处 理 (十二)产后处理 重度子痫前期孕妇产后应继续使用硫酸镁至少24~48 h,预防产后子痫; 注意产后迟发型子痫前期及子痫(发生在产后48h后的子痫前期及子痫)的发生。 子痫前期孕妇产后3~6 d是产褥期血压高峰期,高血压、蛋白尿等症状仍可能反复出现甚至加重 ,此期间仍应 每天监测血压(Ⅲ-B)。 如产后血压升高≥150/100 mmHg 应继续给予降压治疗(Ⅱ-2B)。 哺乳期可继续应用产前使用的降压药物,禁用ACEI和ARB类(卡托普利、依那普利除外)降压药( Ⅲ-B)。 产后血压持续升高要注意评估和排查孕妇其他系统疾病的存在。 注意监测及记录产后出血量。孕妇重要器官功能稳定后方可出院(Ⅲ-I)。 《指南2015》 预 防 应在孕前、孕早期和对任何时期首诊的孕妇进行高危因素的筛查、评估和预防。 子痫前期高危因素包括:年龄≥40岁、体质指数(BMI)≥28 kg/m2、子痫前期家族史(母亲或姐妹)、既往子痫前期病史,以及存在的内科病史或隐匿存在(潜在)的疾病(包括高血压病、肾脏疾病、糖尿病和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抗磷脂综合征等);初次妊娠、妊娠间隔时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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